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据了解,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两艘外籍船只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后泄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两船公司向上海打捞局支付救助款及防污清污费合计2200余万元。
2013年3月19日,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经营的英国籍“达飞佛罗里达”轮与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舟山”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的东海海域发生碰撞,致使“达飞佛罗里达”轮五号燃油舱严重破损,泄漏约613.278吨燃油入海。
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先后协调、组织包括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在内的多家单位启动应急行动。经过17个昼夜的海空配合连续作业,载有6100余吨燃油的“达飞佛罗里达”轮避免了沉没断裂,中国海域也避免了灾难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打捞局的案涉行动为防污清污,有关防污清污费应当由漏油船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赔偿,而不应由非漏油船所有人赔偿,判决上海打捞局对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享有防污清污费8958539元人民币的海事债权;上海打捞局就上述债权参与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为案涉碰撞事故所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上海打捞局、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认同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打捞局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上海打捞局在案涉事故应急中派遣三艘船舶分别从事海难救助与防污清污作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于有关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分别对污染者与第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非漏油船“舟山”轮船舶所有人也应当按照其50%的碰撞过失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应当向上海打捞局给付救助款项13295446.45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应当向上海打捞局给付防污清污费6324841.7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罗克韦尔公司应当向上海打捞局给付防污清污费3162420.85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上海打捞局从碰撞事故双方所设立的的两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债权总额,应当以防污清污费6324841.7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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