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硫含量不达标被罚款!对“硫”量超标say no!
发表于 2018-05-18 20:09
近期,海事部门在S轮靠泊期间对其进行燃油硫含量检测时发现...
执法人员使用硫含量快速检测仪对S轮进行燃油检测后发现,该轮本次靠泊期间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为0.78%(m/m)。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样送检,硫含量检测结果与硫含量快速检测仪基本一致,超过了排放控制区内船舶靠泊期间使用的硫含量不得高于0.5%(m/m)的规定,依法对该轮实施行政处罚。
而在近日举行的MEPC 72次会议上,国际海事组织IMO批准了MARPOL Annex VI修正案中,关于2020年全球限硫规定生效后所有未安装脱硫设备的船舶禁止携带硫含量超标燃油的规定。IMO要求从2020年起,全球船舶所使用燃油硫含量将不得超过0.5%(ECA区域将会有更严格的要求0.1%)。但如果船舶已经安装有脱硫设备,也是可以携带硫含量超标的燃油的。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最终还需要在今年10月22日至26日举行的MEPC 73会议上得到最终正式通过。
国内排放控制要求
目前中国设立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三个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要求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造成硫含量偏高的原因
一是船舶所加装的低硫油油品本身有问题,燃油供应公司提供的燃油含硫量超标;
二是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低硫油和高硫油混合;
三是由于首次进入排放控制区,对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未按规定在进入控制区前加装符合条件的燃油;
四是船舶共用燃油管系,换油需要时间较长,但船舶未准确计算提前量,或未按照计算的提前量进行操作,导致船舶未能按规定及时完成燃油更换。
防止燃油含硫量超标的若干措施
1.选择合规的燃油供应公司,同时,为保障船舶权益,在加装低硫油时,尽可能在本船加油站取样点不间断抽取油样,并在加油船人员认可的情况下封油样瓶口,签字盖章后贴标签封存,以确保发生燃油含硫量超标时可向燃油供应公司索赔;
2. 避免管路混用,尽量使用专门的舱柜作为低硫油舱;
3. 在高硫油换低硫油时,一定要将管路彻底冲洗;
4. 确保充足的燃油更换时间,尽量采用船级社或船籍国的推荐时间,并根据船舶管系长度、燃烧速率估计换油所需时长,原则上宜早不宜晚;
5. 制定严密的换油程序,确保操作人员水平,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含硫量超标;
6. 换油前对整个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避免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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