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船员条例》,共计8章67条,较前《船员条例》的8章71条共计删除了4条,修改了11条。主要围绕船员服务簿签发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来进行修改。下面,小编就跟您详解一下《船员条例》做出了哪些修订。
一、关于船员定义的调整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Vs原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解读:
本条对船员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自2019年2月27日起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船员条例》对该许可的设定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扩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人员范围。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
二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原规定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解读:
因取消船员服务簿行政许可事项,删除该条款。
原规定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解读:
由于船员服务簿许可的取消,上述内容予以删除。
原规定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解读:
该条内容调整至新规定第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内容中。
三、关于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具备条件的修改
因为删除四条,所以序号相应调整。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Vs原规定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解读:
鉴于所有船员均需要持有适任证书,但对不同船员的资历、培训要求进行了区分,在本条第二款对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的要求进行了专门规定。
四、优化服务举措
原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Vs原规定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解读:
海事管理机构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便利行政相对人。
五、明确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Vs原规定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解读:
明确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同时将原规定删除第七条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及要求内容纳入本条,作为第三款、第四款。
六、删除关于“船员服务簿”的相关规定
调整具体措辞
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删除关于“船员服务簿”的相关规定
将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七、增加行政处罚事项
原规定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Vs原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解读:
罚则中增加了关于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总结:此次修订是深化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体现。同时,需要提醒船员朋友们注意的是,修订后的《船员条例》新增了关于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违法行为的罚则,请大家一定要如实填写、记载船员法定文书,禁止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员法定证书、文书,否则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敲黑板啦
请如实填写、记载船员法定文书,禁止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请如实填写、记载船员法定文书,禁止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请如实填写、记载船员法定文书,禁止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供稿丨张丹(执法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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