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勘探施工NO.5-8区交通管制通告
发表于 2019-10-29 15:02
为了推进江阴第二通道的建设,需要对通道建设的地质情况进行勘探作业。勘探作业处于长江江阴段通航水域内,通航环境复杂,水上施工对通航安全产生较大影响。为保障勘探作业与过往船舶的安全,施工单位将整个作业分为9个区,分阶段开展,目前已经完成第1-4区以及第9区的施工。接下来即将开始5-8区的作业,本期对交通管制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总体介绍
管制要求
交通组织示意图
1核心管制区
1.范围:长江#62浮至长江#63浮深水航道;
2.对象与要求:
(1)所有船舶应严格按调标后的临时航路航行;航速约8节,与前船距离不小于1000米,禁止追越、并行。
(2)开普船在通过核心管制区时实行单向通航,在夜间管控时段禁止通过核心管制区。(第五、七、八区,夜间管控时段为2200时至次日0500时;第六区夜间管控时段为1900时至次日0500时)
(3)船长大于等于150米的船舶在调标管控时段禁止通过核心管制区。(调标管控时段,是指因航标调整作业对航道产生较大影响时,临时实施交通管制的时段,具体以海事公布的时间为准)
3.安全保障措施:
受限船、开普船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船舶安全驶过核心管制区,例如提前检查船舶设备特别是应急供电与操舵系统,派员了头、增加了望人员、备车航行、拖轮维护等。
注:受限船为船长大于等于205米或吃水大于等于10.5米的船舶;开普船为船长大于等于250米的船舶。
重点控制区
1.范围:江阴长江大桥至长江#62浮深水航道(上行)、长江#63浮至长江#65浮深水航道(下行);
2.对象与要求:
(1)所有船舶严格按调标后的临时航路航行;航速不超过10节,与前船距离不小于1000米,禁止追越、并行。
(2)需要拖轮维护的船舶,拖轮应在其上行时自长江#61浮开始维护,驶过长江#63浮方可撤离;下行时自长江#64浮开始维护,驶过长江#62浮方可撤离。
外围控制区
1.范围:长江#58/FN#18浮至江阴长江大桥深水航路(上行)、长江#65浮至长江#71浮深水航路(下行)。
2.对象与要求:
(1)所有船舶进入外围控制区须备双锚并了头,船长在驾驶室指挥或监航;逐步控制航速并调整与前船距离,以确保进入重点控制区时的达到相应要求。
(2)需要拖轮维护的船舶在经过报告线时,应当报告所配备拖轮的船名及其位置。开普船如未配备拖轮,不得驶入交通管制区。
其他要求
1.无法按管制要求通过核心管制区的船舶应及早到安全水域锚泊。
2.进靠北岸靖江园区码头的船舶,在经交管同意后,应从长江#61浮附近驶出上行深水航道。
3.每日1900时至次日0500时禁止船舶进出江阴临时黄沙过驳区。
4.船舶驶离核心管制区但未驶出交通管制范围时,如需要追越,应经VTS同意。
5.船流密度较高时,需横越航道的船舶暂停靠离泊、抛起锚、进出江阴临时过驳区作业,待航道清爽并得到VTS中心或现场维护艇允许后再实施横越。
联合交通管制
在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勘察施工第五区到第八区施工期间,对船长大于等于150米的船舶在调标管控时段的联动管制要求以各区调标前发布的通告为准。
航标与航道调整情况
有关说明
(一)所有经过施工区附近的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避免产生涌浪对施工船舶钻探作业产生影响,造成浪损。
(二)因受交通管制影响不能通过核心管制区的船舶,应尽早调整航行计划或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三)受限船、开普船应在抵达核心区前6小时发送电子邮件至江阴VTS邮箱(jymsavts@outlook.com),报告本船拖轮配备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告内容与格式参见下图。
(四)请有关单位关注微信公众号江阴海事,及时了解有关信息、获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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