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生活污水处置须知
1、证书要求
①2011年9月1日后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应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应处于有效期内。
②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改造,申请船舶检验,配备《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文书要求
①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②《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3、设备要求
①2011年9月1日后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应配备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
②2011年9月1日前安放龙骨,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改造,申请船舶检验,配备配备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申请改造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③相关设备装置应保障正常使用。
4、记录要求
①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当将生活污水操作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上。
②其他船舶应当将生活污水操作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5、排放要求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6、处置要求
船舶生活污水应由船舶收集后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处理,船舶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