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 第三章第7条
个人救生设备
1 救生圈
1.1 符合规则2.1.1要求的救生圈:
.1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容易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和
.2 其存放应能迅速取下,并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其永久系牢。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规则2.1.4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2.1.2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2.1.3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之1.2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其所属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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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A规则第二章
2.1 救生圈
2.1.1 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 具有不大于800㎜的外径及不少于400㎜的内径;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的铁块达24h;
.4 具有不少于2.5㎏的质量;
.5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
.7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不少于4kg的质量;
.8 设有直径不少于9.5㎜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为白色,且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闪光(放出闪光),其发光强度不少于2cd;
.3 配有能满足2.1.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潮湿;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时能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和
.6 配备快速释放装置,该装置自动释放和启动信号及质量不超过4kg的救生圈相连的相关自亮灯。
2.1.4 可浮救生索
第III/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直径不少于8㎜;
.3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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