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按安检处理意见纠正缺陷,会有什么后果?
发表于 2017-09-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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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14号令(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海船舶【2017】372号《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第7.1条,对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须在检查港整改完毕并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1.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船员只注重安检,不重视缺陷纠正!
2.侥幸心理存在。部分船员认为很少有人会进行关于安检复查的检查!
3.法律法规匮乏。部分船员不知法,不懂法,对于相关方面的处罚不了解!
安安温馨提示
根据海船舶[2017]373号,船舶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认真自查,填写《自查清单》,并由船长在开航前签字确认,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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