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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按安检处理意见纠正缺陷,会有什么后果?

管理员 发表于 2017-09-19 16:03

本文来自:法条链接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14号令(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海船舶【2017】372号《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第7.1条,对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须在检查港整改完毕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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