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运要求
发表于 2017-05-27 16:23
本文来自:中国海事
1、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满足《IBC规则》要求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COF )、《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2、承运前,货主必须提供所托运货物的完整资料。对于需要散装的任何货物,应在运输文件上用《IBC规则》中所列的名称或暂定的名称予以标明。如果是混合物,则还应标明使货品产生危害的主要危险因素;若有可能,应有一份完整的分析,制造厂家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专家对此分析进行核证。
3、船上应备有安全载运货物所必需的资料,以供一切有关人员查阅。如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应急措施等。
如果得不到安全运输货物所需的足够资料,则对该货物应予拒运。
4、凡是放出察觉不到的剧毒蒸气的货物,除非在货物中放入了能觉察到的添加剂,否则一概予以拒运。
5、对于易改变形态或化学特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加入稳定剂延缓反应速率、保持化学成分平衡、防止氧化、保持颜色和其他成分的乳化状态或防止胶状颗粒受到冲击。对于加入稳定剂的货品在托运时,托运人应提供稳定剂证书。
6、装货前,应对液货舱进行环境控制。其方法有:
(1)惰化法: 用不助燃也不与货物反应的气体或蒸气充入液货舱及其管系、液货舱周围空间,并维持这种状态。
(2)隔绝法: 将液体、气体或蒸气充入货物系统,使货物与空气隔绝。
(3)干燥法: 将无水气体或在大气压力下其***为-40℃或更低的蒸气充入液货舱及其管系。
(4)通风法: 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7、各舱装货量不超出其最大允许载货量: 1型船舶的任一液舱所装货物数量不得超过1250m3;2 型船舶的任一液舱所装货物数量不得超过3000m3;液货舱在环境温度下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应考虑所装的货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温度,以避免在航行期间液货舱被液体涨满。
8、装卸开始时,应以低速进行(1m/s以下),待经检查确认作业正常后才能按正常流速进行装卸。为防止产生静电,装卸的正常流速应限制在3m/s以下。
9、当风速超过1. 5 m/s ,浪高超过1. 5m时,不得进行靠泊和装卸作业。
10、装卸前准备好应急缆,置放危险标志,与其他船舶保持30m以工的安全距离。
11、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1)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2)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3)供受油(水)作业;
(4)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影响安全的作业;
(5)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12、为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船员,船上应有合适的保护安全设备,包括大围裙、有长袖的特别手套、适用的鞋袜、用抗化学性材料制成的连衣裤工作服和贴肉护目镜或面罩、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防爆灯具等。用于保护人体的衣服和设备应围罩人体全身皮肤,使全部人体受到保护。保护安全设备应放置在易于到达的专用储存柜内。进入作业现场的船员,应按照规定穿截防护服和配置安全设备。
13、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化船,经排放压载以后的舱内或有关管系内的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残留量,对X,Y和Z类物质均为75L。
14、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15、船方应逐项检查并填写“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中的A部分和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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