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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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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七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海岸搁浅,造成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这是导致巴黎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一九八二年一月欧洲13国的部长在巴黎签署备忘录,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该备忘录正式实施,此后,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主要港口国监督组织介绍:
  1. 巴黎备忘录
  2. 东京备忘录
  3. 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4. 加勒比海备忘录
  5. 地中海备忘录
  6. 印度洋备忘录
  7. 其他(黑海、波斯湾)
 (一)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法;
    3.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极其相关规定。
 (二) 检查的对象
    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的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的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三) 检查的内容
    船舶文书、船员证书和配员、船体和机电设备、消防及救生设备、航行及操作设备、无线电设备、应急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其他。
    其中船舶证书、消防及救生设备、应急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制度等为必查项目。一般连续两次检查应对船上的所有项目检查一遍。
 (四) 检查程序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A.787(19)号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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