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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海事发布


江苏海事局近日发布《一般失信行为名录(2022年版)》和《严重失信行为目录(2022年版)》,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严重失信行为名录

1.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

2.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导致发生失控险情,或者人为损坏、恶意操纵船上重要设施设备,导致发生重大险情、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3. 危险品海船、受限海船进江因管理或者人为操作不当发生重大失控险情;进江海船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失控险情或者一般及以上等级碰撞事故并负全部、主要或者对等责任。

4. 船舶修造企业违规建造和重大改建,或者未按照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建造、修理船舶,以及用虚假检验试验记录、报告等材料骗取通过船舶检验和海事监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开展船舶下水、试航作业,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5. 未有效执行海事管理机构在寒潮大风、浓雾、台风、雷暴等恶劣天气下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或者水上交通管制指令,以及未及时撤离船舶、人员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险情、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6. 船舶故意不按照规定安装、开启AIS,或者非法编制使用、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标识码、套用他船船舶标识码。

7. 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作业。

8. 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擅自使用“三无”船等非法从事水上活动。

9. 船舶故意隐匿、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

10. 渡运单位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未按照规定管理渡船或者所属渡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渡运单位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未规范运行使用岸基监控系统,导致渡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且负全部、主要或者对等责任。

11. 危险品船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违规夜航。

1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在港口过境停留故意不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瞒报、谎报、匿报货物信息。

13. 危险品船非法排放或违规处置洗舱水,或者违规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14. 船舶非法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向水体倾倒垃圾、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

15.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燃料供受作业活动,连续12个月内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6.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燃料供受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且造成溢油事故。

17. 船舶未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船舶在连续12个月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未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实际履行船长、高级船员职责的在船人员未持有合格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其他适任证件。

18. 客渡船、危险品船船员酒后上岗或者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品。

19. 船员(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则;事故责任船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事故责任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20.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营运证、船员证书和其他证照、证件。

21. 谎报瞒报船员健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22.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23. 假借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事执法人员名义从事执法活动。

24. 向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引发不廉洁、失范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目录

1.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后,船舶、设施未及时向事故或者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拒绝、阻碍相关调查活动。

2. 除危险品船和受限船以外的其他海船因管理或者人为操作不当发生失控险情;海船在发生失控险情后连续12个月内再次进江经海事管理机构要求但是未提交船长安全声明并落实安全措施。

3. 航运公司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

4. 船舶被实施附加审核。

5. 船舶设置、使用非船载无线电设备;船舶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未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6. 船舶修造企业未建立、有效执行质量自检、报检等管理制度,或者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以及未按照经船舶检验机构审定的图纸建造、修理船舶,未按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规程进行建造,开展试航的要素与报备材料不一致。

7. 船舶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8. 渡运单位未按照规定管理渡船或者所属渡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渡运单位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规范运行使用岸基监控系统。

9. 渡船未按照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载运乘客、货物;渡船因管理或者人为操作不当,发生险情、一般(小)事故。

10. 渡船船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渡船船员行为规范。

11. 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或者符合标准的燃油。

12. 危险品船违规夜航。

13. 危险品船进行清舱、洗舱作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内河危险品船更换货品按规定需要洗舱但未落实“应洗必洗”要求;货主单位违规出具免于洗舱证明材料。

14. 船舶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非法排放生活污水,以及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

15.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燃料供受作业活动,连续12个月内2次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6. 船舶未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17. 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船员培训、教学等活动。

18. 船员(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非事故责任船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19. 未有效落实水路口岸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触发水路口岸涉外疫情防控熔断机制。

信息来源 | 江苏海事

图文编辑| 徐瑾

审核 | 贾亚伯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v1XipJY6fhjr3qwX3SE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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