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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2012265号 2012615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615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  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

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

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

     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2) 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

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

4)参考文献;

5) 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2、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按照IMO《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G9)及BWM.2/Circ.13通函要求准备申请IMO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供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申请人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以及G8导则要求履行认可程序。

第七条  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IMO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供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主管机关履行提交IMO批准程序。申请人应按照G8导则要求进行型式认可试验,并应在陆基试验的同时进行G9程序所要求的试验和准备向IMO申请最终批准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不能确定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使用活性物质时,应按照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程序提交IMO申请基本批准/最终批准。

第九条  对于已经获得其他国家主管机关颁发型式认可证书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拟申请其安装于中国籍船舶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向中国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后或已向IMO提交基本批准的申请后,应与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或机构联系进行型式认可试验和测试。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应依照公约、相关导则进行型式认可。在型式认可中承担相关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由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或机构签发。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在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前,其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须合格;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在签发型式认可证书之前,须获得IMO的最终批准。

第十二条  经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在实施型式认可前应依据相关法定检验与发证授权协议,将其所进行的相关检验的依据和实施程序等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其申请人应按照MEPC.175(58)决议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获得型式认可的信息,并通过主管机关向IMO提交信息文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与公约及相关导则相同。此外还包括:

申请人:系指申请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研发机构/制造商或其正式授权或委托的代理人。

经授权的组织或机构系指中国船级社(CCS)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说明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表

申请人

单位名称


中文


法人姓名和居民证号(法人登记编号)


英文


    

                                (电话:       

系统名称和型号

中文


英文


处理方法、原理简述


营业所名称

及地址

中文


英文


制造商名称

及地址

中文


英文


   依据《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为获得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特此申请。


申请人:           (姓名或印)

      

提交材料清单

(可附页)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受理意见(主管机关签署)



      










附录2

申请人的参考文件


1.  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2.   MEPC.174(58)决议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G8

3.   MEPC.169(57)决议-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that make use of Active Substances (G9)

4.   MEPC.173(58)决议压载水取样导则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sampling (G2)

5.   国际海事组织BWM.2/Circ.20通函-确保处理压载水的化学品和制剂安全储  运及编制船员针对处理过程风险的安全程序的指南

Guidance to ensure safe handling and storage of chemicals and preparations used to treat ballast wat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afety procedures for risks to the ship's crew resulting from the treatment process

6.   MEPC.175(58)决议-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信息报告

Information reporting on type-approved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7.  国际海事组织BWM.2/Circ.13通函-GESAMP小组-压载水工作组收集信息及开展工作的方法学-

Methodology for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the conduct of work of the GESAMP-BWWG

8.  其他关于压载水管理的决议、指南及通函

Other pertinent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resolutions, guidance and circul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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