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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21〕100号)

 

深圳、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适应辖区船舶安全航行实际需要,经研究,我局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20〕130号)作出了修改,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二、将第三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榕江航道’是指从龟屿灯桩至榕江25号右沿岸标之间航道”。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船舶在舢板洲和大虎岛之间主航道外航行时,应当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并列行驶。”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且航速不得低于5节。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船舶不能满足第一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交通管制区”。

七、将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海湾大桥水域,指海湾大桥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500米,即湛江港62号、6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与湛江港64号、65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之间的水域范围。”

八、将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船舶在湛江港湾内港区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高是指被拖带物水面高度46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修改为:“(二)‘一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9号灯浮至61号灯浮之间航段。

“(三)‘二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6—58号灯浮之间航段。

“(四)‘三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50号灯浮以南0.5海里至51号灯浮以北0.5海里之间航段。

“(五)‘四号会船区’是指湛江港39号灯浮至44号灯浮之间航段。

“(六)‘转向点’是指湛江港主航道转向点,共11个,分别位于35号灯浮、41号灯浮、46号灯浮、53号灯浮、56号灯浮、58号灯浮、59号灯浮、60号灯浮、61号灯浮、66号灯浮、70号灯浮附近。

“(七)‘7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56号灯浮往港内方向的主航道。

“(八)‘30万吨级航段’是指从湛江港56号灯浮往港外方向的主航道。”

十、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船舶不得在东江干流石碣新洲岛北面23°07.9′N/113°47.7′E、23°07.8′N/113°47.7′E、23°07.9′N/113°48.0′E、23°08.0′N/113°48.0′E四点之间水域内锚泊。”

十一、将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韶关大桥”修改为“韶州大桥”;将第五项中的“曲江海事处水上检查站”修改为“曲江海事处”。

十二、将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46号灯浮”修改为:“58号灯浮”;将第四款第一项中的“49号灯浮”修改为:“61号灯浮”。

十三、将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湛江港61号灯浮报告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湛江VTS区域C1区、C2区报告线”。

十四、将附件10《湛江VTS服务指南》第三点第三项修改为:

“(三)引航员登离点

“1.以20°58′.05N/110°37′.30E为中心,半径740米的水域

“2.以21°04′.93N/110°29′.85E为中心,前后1海里航道水域范围

“3.以21°01′.00N/110°42′.00E;21°01′.00N/110°45′.00E;21°03′.00N/110°42′.00E;21°03′.00N/110°45′.00E四点连线范围内的水域

“4.以21°01′.00N/110°49′.00E;21°00′.40N/110°55′.00E;20°57′.00N/110°55′.00E;20°59′.00N/110°49′.00E四点连线范围内的水域

“5.以20°58′.00N/111°04′.00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圆形水域

“6.以20°28′.00N/109°43′.00E为中心,半径1海里的圆形水域

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并根据条文的修改对附件10《湛江VTS服务指南》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重新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请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1年9月1日


航运信息聚合者
发表于:2022-03-16 09:44
沙发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汕头港水域

第二章 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章 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一节 珠江口水域

第二节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四章 珠海高栏水域

第一节 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

第二节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

第五章 阳江海陵湾水域

第六章 茂名水东水域

第七章 湛江港水域

第一节 湾内港区水域

第二节 徐闻港区水域

第八章 韩江干流

第九章 榕江干流

第十章 东江干流

第十一章 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一节 东莞水道

第二节 东莞倒运海水道

第十二章 北江干流

第十三章 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

第一节 东平水道

第二节 顺德水道

第三节 容桂水道

第四节 陈村水道

第十四章 广州内河通航水域

第十五章 西江干流

第十六章 中山主要通航水域

第十七章 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一节 珠海马骝洲水道

第二节 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

第十八章 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

第十九章 河源新丰江库区

第二十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

第一节 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

第二节 报告

第三节 其他

第三编 附则

 


航运信息聚合者
发表于:2022-03-16 09:44
板凳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关于海、河分界线,广州港适用《广州港口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他水域适用《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除分则另有规定外,船舶通过设计净空高度18米及以上的内河桥梁水域,应保留2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船舶通过其他内河桥梁水域,应保留1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但是与应急处置、保护水源有关的船舶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

(二)船艏龙门架应当放至最低;

(三)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航行时,船上人员均应当穿着救生衣或者携带救生浮具。

第十八条 船舶在执行公务、实施抢险或者救助活动、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时,可不受本规定有关航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能见度不良条款的约束。

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有关禁止抛锚、拖锚、锚泊、顶岸作业条款的限制。

第十九条 船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

第二十条 分则的规定与总则相冲突的,适用分则。



航运信息聚合者
发表于:2022-03-16 09:45
地板

第二编 分则

 汕头港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南澳大桥、厦深铁路榕江特大桥的桥梁水域和《汕头港总体规划(2012-2030年)》划定的港口水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汕头港内航道、汕头港口水域的内河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二)在汕头港外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汕头港外航道;

(二)汕头港内航道;

(三)广澳港区航道;

(四)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五)榕江航道。

船舶通过南澳大桥桥梁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一)总长16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汕头港外航道时;

(二)总长170米以上的船舶使用广澳港区航道时;

(三)总长200米及上的船舶使用华能海门电厂航道时。

第二十五条 除因离泊需要外,船舶不得在德州水道掉头。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汕头港外航道赤屿灯桩与防砂堤堤头灯桩连线两侧各0.5海里的航段;

(二)汕头港外航道转向点A点(23°18.7′N/116°46.3′E)和B点(23°20.6′N/116°43.9′E)前后各0.5海里范围内;

(三)德州水道;

(四)广澳港区航道;

(五)华能海门电厂航道。

第二十七条 船舶使用汕头内湾、龟屿西锚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汕头内湾1号、2号锚地、7号锚地为船舶临时、应急锚地;

(二)汕头内湾3号至6号锚地供总长100米以下的船舶锚泊使用;

(三)汕头内湾13号锚地、龟屿西1号至5号锚地供总长120米以下船舶锚泊使用。

第二十八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汕头港外航道、汕头港内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华能海门电厂航道及榕江航道内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进出港;

(三)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进出港。

船舶突遇前款规定的能见度不良情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驶离航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第二十九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液货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舶以及未安装雷达设备的船舶不得通过;

(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通过。

第三十条  船舶不得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会遇。如两船在南澳大桥桥梁水域对遇,后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的船舶,应给先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的船舶让路,确保单向通过。船舶双方同时进入桥梁控制区水域的,北上船应给南下船让路;当船舶对先进入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无法确定或存在怀疑时,应当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调一致后,按顺序先后安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汕头港外航道”是指汕头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二)“汕头港内航道”是指汕头港11号灯浮、12号灯浮至龟屿灯桩之间的航道;

(三)“广澳港区航道”是指广澳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广澳港9号灯浮、1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四)“华能海门电厂航道”是指华能海门电厂1号灯浮、2号灯浮至华能海门电厂11号灯浮、12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五)“榕江航道”是指从龟屿灯桩至榕江25号右沿岸标之间航道;

(六)“德州水道”是指汕头港尖石灯桩至海湾大桥之间的航道;

(七)“南澳大桥桥梁水域”是指南澳大桥主桥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引桥桥梁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八)“南澳大桥桥梁控制区”是指南澳大桥主桥桥轴线两侧各2000米范围与航道边线所围成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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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大鹏半岛海柴角和稔平半岛大星山角连线以内的惠州港沿海水域

第三十三条 荃湾航道和东联航道,禁止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马鞭洲航道,禁止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与他船会遇。

碧甲平海电厂航道和东联公共事业码头航道,禁止船舶会遇。

前三款规定的航道,禁止船舶追越。

第三十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在惠州港沿海水域内的船舶及设施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3000米时,在马鞭洲作业区,15万载重吨以上油轮不得进港靠泊;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在马鞭洲作业区,15万载重吨以上油轮不得离泊出港、15万载重吨以下油轮不得进港靠泊;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载运危险品船舶、拖带船舶和500总吨以上非载运危险品船舶不得靠离泊;

(四)能见度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靠离泊。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荃湾航道:惠州港1号灯浮、2号灯浮至惠州港17号灯浮、1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二)东联航道:东联航道1号灯浮、2号灯浮至东联航道7号灯浮、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三)马鞭洲航道:马鞭洲水道1号灯浮、2号灯浮至马鞭洲水道19号灯浮、2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四)碧甲平海电厂航道:平海电厂1号灯浮、2号灯浮至平海电厂6号灯浮、8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五)东联公共事业码头航道:海油物流基地H1号灯浮、H2号灯浮灯至海油物流基地H9号灯浮、H10号灯浮之间的航道;

(六)马鞭洲作业区:马鞭洲水道21号灯浮、22号灯浮、23号灯浮、24号灯浮、25号灯浮、26号灯浮、27号灯浮依次连线与马鞭洲陆域之间的水域。


航运信息聚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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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第三章 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一节 珠江口水域

第三十六条 本节适用于珠江口21°48.0′N纬度线以北,113°05.0′E经度线以东,114°30.1′E经度线以西和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南的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即上述边界与以下各分界线范围内的水域:

(一)蕉门水道水运公司船厂与万顷沙五涌口连线以南;

(二)洪奇沥水道22°33.4N/113°37.2′E与22°33.8N/113°38.1′E连线以南;

(三)沙湾水道22°53.5′N/113°30.8′E与22°53.0′N/113°30.6′E连线以东;

(四)东莞水道22°54.0′N/113°34.5′E与22°53.6′N/113°34.9′E连线以西;

(五)倒运海水道(淡水河)22°58.3′N/113°33.0′E与22°58.0′N/113°33.1′E连线以西;

(六)麻涌河23°02.2′N/113°31.5′E与23°02.1′N/113°31.6′E连线以西;

(七)东江口东江大桥以西。

第三十七条 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2%;

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珠江口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第三十八条 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应当在小船推荐航路或者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米外或者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吃水3米至5米的船舶使用主航道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当主动避让,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者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航路外缘行驶;在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水域,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四十条 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

(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48.5′N/113°36.4′E;

2.22°48.6′N/113°36.6′E;

3.22°47.7′N/113°36.9′E;

4.22°47.9′N/113°37.1′E;

5.22°48.0′N/113°37.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51.6′N/113°33.9′E;

2.22°51.6′N/113°34.6′E;

3.22°51.3′N/113°34.4′E;

4.22°51.3′N/113°34.1′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2°57.3′N/113°32.2′E;

2.22°57.3′N/113°32.5′E;

3.22°56.2′N/113°32.6′E;

4.22°56.2′N/113°32.9′E。

(四)第七警戒区(东江口)

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之间的水域:

1.23°02.6′N/113°30.3′E;

2.23°02.6′N/113°30.7′E;

3.23°01.0′N/113°30.8′E;

4.23°01.0′N/113°31.5′E。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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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第四十一条 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各航道转弯处会船。

在进入上述水域前,逆水船应当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当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四十二条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二)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以引起他船注意;

(三)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第四十三条 在22°36.1′N/113°42.4′E、22°36.1′N/113°42.6′E两点连线至22°58.1′N纬度线的范围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设立的船舶横越区内通过。

横越区范围是: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之间,约3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号横越区:2号横越区的1号横越标与4号横越标、5号横越标、6号横越标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横越区内航行除遵守一般规定外,还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二)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当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四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赤沙航道北段(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梁水域、施工水域追越他船。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船舶在舢板洲和大虎岛之间主航道外航行时,应当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并列行驶。

第四十六条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客船除外。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交通密集区、桥梁水域、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者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第四十七条 高速客船与他船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客船会遇时,应当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第四十八条 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舢舨洲至黄埔的水域,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除外。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高速客轮除外。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在能见度受限水域内航行或者拟航经能见度受限水域的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或者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不得离开能见度受限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航行。

邮轮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能见度不良特别航行措施控制条件时,可免受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约束,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能见度不良情况的水上交通管制。

第四十九条 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且航速不得低于5节。

前款所称超长是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超宽是指拖带宽度40米以上。

船舶不能满足第一款航速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第五十一条 本节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主航道”是指大濠水道、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

(二)“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部分主航道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其中在第六警戒区与第七警戒区之间设有沿岸通航标志的航路除外

(三)“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四)“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五)“邮轮”是指海洋上定线、定期航行的,用于旅游观光的大型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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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节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

第五十二条 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包括:

(一)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北,白坭河大桥、石井河槎龙排洪站、增河狮头围公路桥以南,黄岐水道黄岐沙溪涌口与罗冲涌口的连线以东的珠江干线。其中,东河道是指珠江广州河段东圃特大桥至人民桥之间的干流水域

(二)新洲水道;

(三)官山水道;

(四)仑头水道;

(五)小洲水道;

(六)东洛围水道;

(七)三支香水道员岗沙尾至大尾角之间水域。

第五十三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第五十四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不得低于4节。

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货船、拖船、工程船或者设施不得进入,但是依法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和参与应急救援救助的除外。

船舶航经鸭墩关涌口至珠江广场南岸距岸100米体育训练使用的水域,应当谨慎驾驶。

第五十六条 500总吨以上或者长度50米以上或者吃水4米以上的船舶,驶向海心岗(23°01.9′N/113°22.9′E)经过79号浮或者81号浮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工作频道通报本船动态,79号浮至81号浮水域区间相向航行船舶收到动态信息应当及时回应并约定避让方式,谨慎驾驶。

第五十七条 东河道航行船舶需追越时,应当提前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告知前船,取得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时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予以配合。

船舶在炮台石至三浪石礁石区水域会遇时,逆水船舶应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候顺水船舶驶离礁石区后方可通过。

第五十八条 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应当在星海音乐厅、猎德大桥下游啤酒厂或者琶洲会展中心对开水域掉头,禁止采用抛锚或者拖锚的方式掉头,禁止向右掉头,但是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指令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船舶靠泊人民桥至江湾大桥之间水域的码头,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15米。

船舶靠泊江湾大桥至东圃特大桥之间水域的码头,若码头无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的,靠泊宽度不得超过30米。

第六十条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客船离开码头航行,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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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珠海高栏水域

第六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珠海高栏水域,即雷蛛灯桩、G1(22°11.5′N/113°05.6′E)、G2(22°07.6′N/113°05.0′E)、G3(21°46.0′N/113°05.0′E)、G4(21°46.0′N/113°18.7′E)、蚊洲东、黑石角连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本章规定与第三章第一节珠江口水域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节 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船舶在珠海高栏水域航行时,保留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在高栏港区航道、港池水域航行时,10万载重吨以上危险品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其他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

第六十三条 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航道航行,航速不得超过12节。

第六十四条 在高栏港主航道、崖门出海航道Y1号灯浮至Y17号灯浮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掉头;

(二)并列行驶;

(三)停泊。

第六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转弯处(Y17号灯浮)水域会船。在该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当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流时,南向船应当让北向船先通过。

第六十六条 吃水3米以下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航路外缘行驶;吃水3米至5米的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不得妨碍主航道其他吃水5米以上的船舶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当主动避让。

吃水3米以上的船舶,自高栏港主航道进入崖门出海航道,或者自崖门出海航道进入高栏港主航道,应当沿航道航行。

第六十七条 除因靠离泊需要外,船舶不得在高栏港主航道内掉头。

第六十八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内停泊:

(一)高栏港主航道1号灯浮至12号灯浮航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高栏港铁炉湾防波堤以内主航道以及各支航道、崖门出海航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三)水下管线(21°53.1′N/113°17.1′E、21°53.2′N/113°18.0′E、21°53.2′N/113°18.7′E、21°53.1′N/113°19.6′E、21°52.6′N/113°20.4′E连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四)21号灯浮、22号灯浮、新海能源码头及荷包交通客船码头之间的水域。

在引航员登轮点(A:21°47.7′N/113°15.4′E;B:21°50.2′N/113°14.0′E)1000米范围内不得锚泊。

第六十九条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二)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以引起他船注意;

(三)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荷包岛客船应当在高栏港主航道21号灯浮及22号灯浮之间横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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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

第七十条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本节以下简称LNG船舶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且不小于1.0米。

LNG船舶航行期间,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5%。

第七十一条 LNG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期间,其移动安全区为船舶前后各1海里,左右各450米的水域范围。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其停泊安全区为船舶周围300米的水域范围。

LNG船舶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禁止无关船舶或者人员进入。

第七十二条 码头经营人制定LNG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期间监护措施的,须安排足够的助靠(离)、应急拖船。

第七十三条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应当做好紧急离泊的准备,船艏应当朝向有利于船舶驶离码头的方向。

LNG船舶停泊码头期间,船上或者岸上发生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离泊码头,驶往应急锚地或者其他安全水域。

第七十四条 LNG船舶在高栏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期间,以下四点连线范围内禁止其他船舶锚泊,LNG船舶应当保持24小时安全值班,并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3、16频道:

A(21°46.3′N/113°18.6′E);

B(21°46.3′N/113°19.5′E);

C(21°47.1′N/113°19.5′E);

D(21°47.1′N/113°18.6′E)。

第七十五条 LNG船舶进出港航行、靠泊操作、装卸作业、在港系泊时,风速、波高、流速、能见度等水文气象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预报水文气象状况超过本规定的在港系泊水文气象条件时,已靠泊的LNG船舶应当及时安全驶离码头。

序号

作业阶段

允许风速(m/s)

允许波高(m)

能见度(m)

流速(m/s)

横浪H4%

顺浪H4%

横流

顺流

1

进出港航行

≤15

≤2.0

≤3.0

≥2000

<1.5

≤2.5

2

靠泊操作

≤15

≤1.2

≤1.5

_

<0.5

<1.0

3

装卸作业

≤15

≤1.2

≤1.5

_

<1.0

<2.0

4

在港系泊

≤20

≤1.5

<2.0

_

≤1.0

<2.0

 阳江海陵湾水域

第七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A(21°37.0′N/112°00.2′E)、B(21°31.0′N/112°00.2′E)、C(21°31.0′N/112°08.0′E)、D(21°21.6′N/112°08.0′E)、E(21°21.6′N/111°38.8′E)、F(21°31.0′N/111°38.8′E)、G(21°43.3′N/111°46.0′E)、H(21°44.9′N/111°48.0′E)八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本章所称“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是指从湾口引航检疫锚地起至5万吨级通用码头(8#泊位)港池与航道的交点之间的航道。

第七十七条 在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在阳江港阳西电厂码头至阳西电厂航道1号标和2号标之间的水域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5%。

第七十八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闸坡渡口至溪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

(二)吉树渡口至丰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

第七十九条 船舶在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一)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至15号标之间水域;

(二)阳江港阳西电厂码头至阳西电厂航道1号标和2号标之间水域。

第八十条 在阳江港5万吨级主航道,5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实行单向通航。

在阳西电厂1号、2号标至阳西电厂码头的7万吨级主航道,7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实行单向通航。

第八十一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

(一)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至15号标之间水域,靠、离泊操纵的船舶除外;

(二)闸坡渡口至溪头渡口渡船横越区水域,渡船除外。

第八十二条 船舶不得在主航道下列水域会遇:

(一)阳江港3号标、4号标至7号标、8号标之间的水域;

(二)阳江港12号标、13号标连线上下游500米之间的水域。

第八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出阳江港或者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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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水东水域

第八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茂名水东水域,包括:

(一)下列AB、BC、CD连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

A:21°25.4′N/110°57.9′E(即王村港岸边)

B:21°21.5′N/110°58.7′E

C:21°21.5′N/111°11.1′E

D:21°27.9′N/111°08.3′E(即尖山岗岭岸边)

(二)以单点系泊点(21°20.9′N/111°24.6′E)为圆心、1海里为半径内的单点系泊作业区,以及单点系泊点海底管线两侧各1海里宽度范围内水域。

第八十五条 水东港区航道,是指水东港区1号、2号标至27号标的航道水域。

第八十六条 运输船舶进出水东港区航道,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入进出港航道航行。

第八十七条 船舶在水东港区1号、2号标至9号、10号标的航道水域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在水东港区9号、10号标至27号标的航道水域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第八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水东港区航道内掉头、停泊、追越。

第八十九条 运输船舶应当在下列时间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电话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进港或者离泊拟使用航道时;

(二)驶入航道时;

(三)离开航道时;

(四)抛锚后、起锚前。

第九十条 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69工作频道守听。

第九十一条 当茂名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启动防风III级应急响应时,船舶应当停止作业驶离码头,并选择安全水域防台。

第九十二条 除单点系泊作业及辅助作业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单点系泊作业区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单点系泊海底管线两侧各1海里宽度范围水域锚泊

第九十四条 油船单点系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风力小于蒲氏7级;

(二)浪高小于2米;

(三)船舶吃水不超过19.8米,或者吃水超过19.8米时在靠泊过程中满足油轮的富裕水深≥2.55米的条件。

第九十五条 船舶在单点系泊点进行靠泊作业,应当在日出后开始,在日没前完成。

第九十六条 单点系泊作业区所在海域气象预报风速达蒲氏8级以上或者浪高大于3.0米时,单点系泊作业船舶应当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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