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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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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当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中规定为每件货物700元人民币),使用的运输单证为提单;沿海货物运输适用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水路货物运输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交通部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受国家运输计划约束很大,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使用的运输单证主要为水路货物运单,装货港、航运公司和卸货港(即“两港一航”)共同作为承运人。


14 《海商法》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5 第90条第一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第92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16 《海商法》第80条:“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17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48.


18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60.


19 法的创建性是指法不仅是对现存的事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而且还要根据已经认识到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地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形成新的行为规则。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253.


20 《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第一种托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是第二种托运人。


21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p.294,249.


2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91.《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3 “Lien” 是指“qualified right of property which a creditor has in or over specific property of his debtor, as security for his debt or charge or for performance of some act”。参见:Henry Camp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p.832.


24 《担保法》第82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5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54.


26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p.250-254.


27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p.255-260.


28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p.344-348.


29 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122.


30 司玉琢主编、胡正良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问答.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pp.2-3.


3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p.344-345.


3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345.


33 参见: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p.36.


34 《海商法》第1条


35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p.256.


36 胡正良、王晋卿.论我国水路运输和内陆水域船舶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海商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辑,p.103


37 新英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p.783.


38 《2001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3款将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manager)和船舶经营人(operator)包括在船舶所有人之中。


39 前述三个国际公约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如能证明污染损害是属于以下情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者特殊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者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此外,如经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全部或者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不为所造成,或者由于该人的过失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向任何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40 前述三个国际公约均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无权援引责任限制。


41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第4条:1、任何海上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合同引起的赔偿;2、与有关工人赔偿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索赔;3、油污损害的索赔;4、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损害的索赔。


42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托运人或任何其他人没有提供有关所运物质的危害性和毒性的信息,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造成损害,或者使船舶所有人没有取得责任保险或者保证的,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船舶所有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均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所运物质的危害性和毒性为条件。


43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于海上旅客运输中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规定,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163条关于海上拖航中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第八章“船舶碰撞”第169条第三款关于互有过失船舶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4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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