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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r=#00008B]什么是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
1.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列名的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文物、珍稀动植物、淫秽物品、毒品等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
2.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列名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出售保税或特定减免税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4.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

什么是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
答: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对走私罪、按走私罪论处行为的刑事处罚有哪些?
:构成走私罪、按走私罪论处行为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给予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5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2种附加刑(具体量刑幅度详见《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的有关规定)。
  单位犯走私罪的,由人民法院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上述所列的主刑和附加刑)。
  此外,构成走私罪、按走私罪论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常量
发表于:2003-07-04 00:56
沙发

什么是走私行为?
答:根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什么是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对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有哪些行政处罚?
答: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什么是共同走私行为?对共同走私应如何处罚?
答:两人或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走私故意和共同的走私行为,尚未构成走私罪的,则构成共同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共同走私行为,应区分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为走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海关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走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比照对走私行为的处罚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在什么情形下,对走私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走私情节轻微的;
2.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3.走私行为在两年以后发现的。(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哪些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简称为违规行为):

1.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2.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3.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4.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5.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6.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7.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9.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1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2.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3.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em26]

红豆不相思
发表于:2003-07-04 19:12
板凳

走私,好象没接触过这类的东西.

常量
发表于:2003-07-04 00:57
地板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基本罚则是罚款,除此之外,还包括退运(如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海关应责令当事人补税或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没收(如没有领取许可证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取消报关资格或者吊销报关员证书等。

在什么情形下,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的;
1.当事人主动交待;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两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

什么是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为?
答: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为是指在进出口活动中,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行为。如: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违法进出口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个人携带、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对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以及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有哪些权利?
答:告知程序是海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的一个程序。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应于该《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辩、陈述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该《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听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海关听证的范围包括:

1.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报关资格、吊销报关员证书;
2.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罚款;
3.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何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收取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对于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
  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海关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海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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