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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流动供油作业: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水上流动供油作业: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管理员 2023-03-2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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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船证书文书是否存在失效的情况?

你船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明?

你公司是否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你船进行流动供油作业是否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及供油作业报告?

你船与受油船是否建立有效的应急通讯方式?

你船是否在甲板上使用非防爆型的通信设备及电器?

你船进行流动供油作业是否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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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船进行流动供油作业前是否与受油船签署并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安全检查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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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船是否在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为其进行供油作业?


如以上问题

你船存在一项“是”

你船已经违法

自 3月1日起,长江江苏段已经开展水上流动供油作业专项整治,如果你船存在以上行为,请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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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内容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流动供油船舶是否满足双底双壳要求,严禁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船舶在长江江苏段停泊和作业。

 供受油双方是否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是否具备流畅的信息沟通能力,是否确认关键环节通信手势,是否落实专人值守。

 供油作业单位是否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向受油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并按要求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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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燃油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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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供油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禁限航规定、违章航行、不按规定报告作业信息等违法行为。


各水上流动供油作业公司及船舶请注意


供油船舶在进行供油作业报告时,实际作业时间和申报的作业时间应尽可能准确

供油作业单位及其船舶原则上在白天进行供油作业(06:00-20:00时),因船舶开航等原因确需夜间供油的,请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二十六条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使用的货物软管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省长江水域停泊和作业

第三十九条 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油料供应单位和船舶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船舶应当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信息来源 | 常熟海事


图文|马起峰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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