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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封闭舱室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方案的指导意见

船舶封闭舱室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方案的指导意见
管理员 2021-10-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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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强制性规定 


1.IMO海委会MSC350(90)决议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船上应有计划地进行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巴黎备忘录2015年计划将船员熟练操作和进入封闭场所作为CIC大检查的内容。


2.船长应按公司SMS文件的规定,至少每隔两个月组织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封闭舱室进入和营救演习。


为规范进行此项演习,公司编制了《船舶封闭舱室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方案的指导意见》,以确保船员熟悉此须知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3.船上所进行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记入航海日志。


4.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应以安全的方式计划和执行,对于封闭处所的相关风险和安全进入封闭处所的船上程序,应视具体情况参考IMO大会决议A.1050(27)提供的指导。


二、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方案


1.信号广播或电话通知。


2.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的培训和授课船舶在每二个月进行一次的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前,应由船长组织,由三副对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的培训和授课:培训和授课内容应包括:安全作业要求、危险控制措施、呼吸保护器具的使用方法、测氧仪的使用、缺氧症的症状及现场应急抢救办法。


3.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分组:演习应根据船上的具体情况以安全的方式计划和执行,演习时一般可将所有船员分为指挥通讯组、值班组、进入组、隔离通风检测组、医疗组、救援组和支援组。


4.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内容:每次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均应包括:


4.1 检查并使用进入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

4.2 检查并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4.3 检查并使用测量封闭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4.4 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

和4.5 急救和复苏技术的指导。


5.封闭舱室的进入和救助及急救演习方案封闭舱室的进入和救助演习分为二步:


即演练如何进入封闭舱室和出现紧急情况后的救助和急救。


演习前船长应责令三副编制演习方案,报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择机执行。


5.1 船长用广播及电话,发布演习命令。


5.2 封闭舱室的进入演习(模拟进入封闭舱室进行修理或其他作业)

5.2.1船长指定某一封闭舱室,水手长/轮机员组织人员对需进入的封闭处所进行隔离、关闭相关的管路和阀门,打开该封闭舱室的门或舱口盖,并进行自然通风。

船长还应组织大副/轮机长进行进入该封闭舱室的风险评估。

5.2.2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准备妥个人防护装备(呼吸装置、救生索和救助用具等)、测氧仪、通讯设备、低压照明灯(强光手电)、担架、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等必需的设备。

5.2.3.进入前由三副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作业要求、危险控制措施、呼吸保护器具的使用方法、测氧仪的使用、缺氧症的症状及现场应急抢救办法

5.2.4在可初步确定人员能进入封闭舱室前,由水手长/轮机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测该封闭舱室的氧气浓度并予以记录。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人员方可进入。

5.2.5进入封闭舱室前,进入人员应携带低压照明灯(强光手电)、通讯设备,穿好呼吸器,系好救生索,规定好内外联络信号。

5.2.6在人员进入封闭舱室后应持续对处所进行通风并保持与进入人员的通讯畅通。


5.3 对封闭舱室内受困人员进行救助的演习

5.3.1在现场监护的任何人员发现封闭舱室内有人中毒、窒息或受伤,应大声呼救或报警。听到呼叫或报警的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

5.3.2船长应根据事故性质及现场情况组织救助,同时报告公司。

船长应保持对内对外的联系和畅通,负责对营救行动进行调动指挥和联络协调,一旦需要立即请求外援。

5.3.3在封闭舱室内的人员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现场条件,在其他救援人员抵达前,应迅速采取下列(或其中)的行动:

5.3.4条件许可时,直接(或协助)将受害人转移;

5.3.5对受害人进行初步的医疗处理和监护,如通风、包扎、止血等;

5.3.6如不具备单凭封闭舱室内的人员就可将受害人安全转移的条件,而且其自身的安全也已受到当时环境的威胁,则应迅速撤离,以减少损失,待其他救援人员抵达后,再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进入事故现场营救受害人;

5.3.7若发生上述情况,船长应马上发布救助和急救指令,船上人员应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展开各项工作,除在岗不能离开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参加救援。

5.3.8如果事故性质为中毒或窒息,救援人员应立即利用鼓风机、风扇或类似的通风设备加强给出事的封闭舱室供气或供氧。

水手长/轮机员应对出事的封闭舱室再次进行测氧(测爆)或其他危害气体(空气)的检测,待进入出事的封闭舱室的安全条件具备,方可派遣救援人员携戴个人保护设备进入施救。

5.3.9进入出事的封闭舱室的人员应熟悉个人保护设备(呼吸装置)的使用方法并正确穿着;备妥救助用具和救生索;熟悉通信方式、应急信号和紧急撤离程序和路线,正确穿戴好个人保护设备(呼吸装置),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营救,并尽快将受害人转移出封闭舱室,尽早脱离危险环境。

5.3.10现场的支援人员应提供可靠的帮助和支援及隔离。

发生事故时应封闭现场,在危险解除之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4   转移措施:

5.4.1将受害人转移时应尽可能使用担架。

5.4.2使用安全带及救生绳吊起受害人时,救生绳与络胸带的连接处应置于胸前部,以便吊起受害人时使其头部向后仰,保持呼吸畅通,否则会使尚有微弱气息者停止呼吸。


5.5. 急救措施:

5.5.1对转移出来的受害人应平放,头略提高。应立即检查受害人神智是否清醒,瞳孔反应是否正常,呼吸是否停止,脉搏/心跳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外伤出血或骨折。

5.5.2如受害人有骨折出血要给予包扎或固定。

5.5.3如受害人呼吸/心跳已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或其他的急救处理,直至专业救助人员到场急救。

5.5.4如受害人口腔中有假牙、呕吐物、油、血等应予以清除。

5.5.5如受害人喉部仅有口涎泡沫堵塞,可不清除(因为这是很难清除的),避免为此而浪费宝贵的抢救时间。人工呼吸自会将泡沫吹开或吹入肺内,只要不耽误抢救受害人的时间就行。

5.5.6人工呼吸/心脏复苏应坚持进行,直到恢复自主呼吸或医生到达,不要轻易中断或放弃,除非能证实受害人确已死亡。

5.5.7受害人苏醒后,仍应静卧,切勿马上起座或站立,以免心脏受损,如有条件可继续让其吸氧,也可适量饮用热茶、热咖啡等提神饮料,并注意保暖,等候做进一步的治疗。


5.6  评价和记录

5.6.1演习结束,船长应认真进行现场讲评。

对演习中发现的缺陷,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5.6.2三副应将封闭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时间、地点、实施情况、培训及授课内容等情况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中的当天重大事项栏,并在“船舶训练和演习记录表”上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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