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我2001年1月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学院轮机管理专业。2001年1月10日与厦门一家船务公司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月10日。我的人事档案于2001年8月转到公司,关系放在厦门人才中心。2001年3月12日我和另外一名同学被外派到香港一家船公司做实习生,到2002年1月4日从新加坡离船回国。之后又外派出海两次,2005年1月11日下船公休。2005年6月22日,该公司通知我准备上船,而我已不想再走船。几次协商后,我依然坚持不出海,因为我在岸上已找到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2005年7月18日该公司发文件将我除名,并要求我与2005年8月15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违约金。
我与该公司只签定过一次合同。但在该公司,我见到两份合同,其中第一份是上面提到的,也是我签定的(当时有10个同学一起签合同);而第二份却是2001年8月1日签定生效的,上面有我的签名,但不是我实际签定的,因为我在2001年3月份就已经出海了,至到2002年1月才回到公司。公司解释说,第一份合同是为办理上船的证件用的,而且,我的档案和关系都还在学校,我还是学生,只是实习生,而不是公司的职工,并且该合同也不是劳动局的版本;第二份才是有效合同,从我的档案和关系转到公司之日起生效。到现在,我手上也没有一份合同。请问,1.公司的解释和做法是否合理合法?2.哪一份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
公司开出一万多块的违约金,其中包括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补贴费。请问,法律上是否规定培训期间的补贴应该赔偿?
公司是国有企业,但没有为我们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是否违法?公积金是否是强制交纳的?。
希望您能给我一个答复。再次谢谢各位。
顺祝健康!平安!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我2001年1月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学院轮机管理专业。2001年1月10日与厦门一家船务公司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月10日。我的人事档案于2001年8月转到公司,关系放在厦门人才中心。2001年3月12日我和另外一名同学被外派到香港一家船公司做实习生,到2002年1月4日从新加坡离船回国。之后又外派出海两次,2005年1月11日下船公休。2005年6月22日,该公司通知我准备上船,而我已不想再走船。几次协商后,我依然坚持不出海,因为我在岸上已找到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2005年7月18日该公司发文件将我除名,并要求我与2005年8月15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违约金。
我与该公司只签定过一次合同。但在该公司,我见到两份合同,其中第一份是上面提到的,也是我签定的(当时有10个同学一起签合同);而第二份却是2001年8月1日签定生效的,上面有我的签名,但不是我实际签定的,因为我在2001年3月份就已经出海了,至到2002年1月才回到公司。公司解释说,第一份合同是为办理上船的证件用的,而且,我的档案和关系都还在学校,我还是学生,只是实习生,而不是公司的职工,并且该合同也不是劳动局的版本;第二份才是有效合同,从我的档案和关系转到公司之日起生效。到现在,我手上也没有一份合同。请问,1.公司的解释和做法是否合理合法?2.哪一份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
公司开出一万多块的违约金,其中包括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补贴费。请问,法律上是否规定培训期间的补贴应该赔偿?
公司是国有企业,但没有为我们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是否违法?公积金是否是强制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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