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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03-23 18:23 回复(0)
经以发
我是一个海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后经过学校的毕业双选会,我找到了一家公司实习,并签了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各种工资待遇。我和另一个一起的同学由于种种原因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所以提出了辞职。我们辞职前在船上的时候工资表作出的我们的工资与我们回到公司后公司所说的不一样。公司说只给我发基本工资,船上的其他想伙食费等均不于发放。他说那是公司给船员的福利,象我们这样公司不给发,可是合同上明确写明的是每天每人3.5美圆,如有剩下的发给本人。我想问一下,公司这么说是否应该?是否合法?
板凳 发表于 2005-03-28 00:28 回复(0)
大漠鹰王
地板 发表于 2005-05-09 18:07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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