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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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船章,与法人制度中的印章相比,其地位相当于公司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以船章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对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不应产生表见代理的效果,除非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船长有权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以船章签订合同,如船长依法定职权签订海难救助合同、船长为船舶航行添加燃油和供应品、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修理等。在航运实践中,为船舶航行添加燃油和备品可视为船长管理船舶的职责,在没有其他书面合同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船舶所有人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供应合同关系。如果以船章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请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所挂靠经营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一般应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船章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也不产生表见代理效果。但船长因履行管理船舶职责使用船章,可以认定船章的对外效力,后果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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