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二条 在船长的领导下,船舶电台在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人员管理下进行操作,遇险通信只能经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条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时,船长应: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二)保证无线电值班的主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
(三)考虑到船上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时间。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四条 履行无线电值班的无线电人员应:
(一)保证值班是保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所指定的频率上。
(二)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有相应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是在装卸和清洗易挥发性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禁止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八十五条 在离港前,指定作为在遇险事件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人员应确保: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二)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均须备妥,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报告船长。
(三)报房时钟准确地设定到与无线电报时信号一致。
(四)天线正确地架妥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应准时接收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八十六条 在离港并启用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保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接收有关的通信业务。
(二)发送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给有关的海岸电台和其它可能会进行通信的相应的岸台。
(三)根据船长指示,向船位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在电台值守时间内,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用标准报时信号校对报房时钟,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进入或驶离可能经常与之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发一通报。
第八十八条 在海上时,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保证下列设备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方法测试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二)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这些试验的结果应记入无线电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指定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考虑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证做到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换通信信息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到达港口关闭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报告给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建立过联系的电台,并应:
(一)确保天线接地。
(二)检查备用电源安全足电。
第九十一条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优先于一切其它通信。当电台收到遇险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九十二条 如本船遇险,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立即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收到遇险报警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马上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日志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无线电人员的责任。下列事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应予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遇险及救助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无线电装置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第九十六条 无线电工作日志必须存放在经常通信操作的地点,并应能使:
(一)船长可以查阅。
(二)主管机关的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查阅。
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二条 在船长的领导下,船舶电台在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人员管理下进行操作,遇险通信只能经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条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时,船长应: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二)保证无线电值班的主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
(三)考虑到船上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时间。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四条 履行无线电值班的无线电人员应:
(一)保证值班是保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所指定的频率上。
(二)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有相应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是在装卸和清洗易挥发性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禁止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八十五条 在离港前,指定作为在遇险事件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人员应确保: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二)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均须备妥,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报告船长。
(三)报房时钟准确地设定到与无线电报时信号一致。
(四)天线正确地架妥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应准时接收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八十六条 在离港并启用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保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接收有关的通信业务。
(二)发送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给有关的海岸电台和其它可能会进行通信的相应的岸台。
(三)根据船长指示,向船位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在电台值守时间内,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用标准报时信号校对报房时钟,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进入或驶离可能经常与之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发一通报。
第八十八条 在海上时,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保证下列设备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方法测试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二)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这些试验的结果应记入无线电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指定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考虑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证做到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换通信信息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到达港口关闭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报告给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建立过联系的电台,并应:
(一)确保天线接地。
(二)检查备用电源安全足电。
第九十一条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优先于一切其它通信。当电台收到遇险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九十二条 如本船遇险,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立即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收到遇险报警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马上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日志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无线电人员的责任。下列事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应予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遇险及救助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无线电装置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第九十六条 无线电工作日志必须存放在经常通信操作的地点,并应能使:
(一)船长可以查阅。
(二)主管机关的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查阅。
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二条 在船长的领导下,船舶电台在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人员管理下进行操作,遇险通信只能经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条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时,船长应: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二)保证无线电值班的主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
(三)考虑到船上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时间。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四条 履行无线电值班的无线电人员应:
(一)保证值班是保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所指定的频率上。
(二)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有相应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是在装卸和清洗易挥发性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禁止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八十五条 在离港前,指定作为在遇险事件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人员应确保: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二)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均须备妥,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报告船长。
(三)报房时钟准确地设定到与无线电报时信号一致。
(四)天线正确地架妥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应准时接收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八十六条 在离港并启用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保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接收有关的通信业务。
(二)发送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给有关的海岸电台和其它可能会进行通信的相应的岸台。
(三)根据船长指示,向船位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在电台值守时间内,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用标准报时信号校对报房时钟,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进入或驶离可能经常与之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发一通报。
第八十八条 在海上时,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保证下列设备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方法测试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二)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这些试验的结果应记入无线电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指定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考虑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证做到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换通信信息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到达港口关闭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报告给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建立过联系的电台,并应:
(一)确保天线接地。
(二)检查备用电源安全足电。
第九十一条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优先于一切其它通信。当电台收到遇险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九十二条 如本船遇险,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立即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收到遇险报警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马上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日志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无线电人员的责任。下列事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应予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遇险及救助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无线电装置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第九十六条 无线电工作日志必须存放在经常通信操作的地点,并应能使:
(一)船长可以查阅。
(二)主管机关的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查阅。
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二条 在船长的领导下,船舶电台在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人员管理下进行操作,遇险通信只能经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八十三条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时,船长应: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二)保证无线电值班的主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
(三)考虑到船上所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时间。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八十四条 履行无线电值班的无线电人员应:
(一)保证值班是保持在无线电规则和SOLAS公约所指定的频率上。
(二)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其电源,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凡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有相应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是在装卸和清洗易挥发性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示禁止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八十五条 在离港前,指定作为在遇险事件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人员应确保: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二)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均须备妥,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报告船长。
(三)报房时钟准确地设定到与无线电报时信号一致。
(四)天线正确地架妥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应准时接收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的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八十六条 在离港并启用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保持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接收有关的通信业务。
(二)发送通报(船名、位置和目的港等)给有关的海岸电台和其它可能会进行通信的相应的岸台。
(三)根据船长指示,向船位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在电台值守时间内,无线电值班人员应:
(一)用标准报时信号校对报房时钟,每天至少一次。
(二)在进入或驶离可能经常与之通信的海岸电台的服务区域时发一通报。
第八十八条 在海上时,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保证下列设备工作正常:
(一)每周至少一次用试验方法测试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
(二)每天至少一次测试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但不发射任何信号。
这些试验的结果应记入无线电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指定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值班人员,应考虑本船船位与那些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保证做到在可能交换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的值守。在交换通信信息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到达港口关闭电台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报告给当地海岸电台和其它建立过联系的电台,并应:
(一)确保天线接地。
(二)检查备用电源安全足电。
第九十一条 遇险报警或遇险呼叫优先于一切其它通信。当电台收到遇险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九十二条 如本船遇险,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立即遵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收到遇险报警时,无线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人员,应马上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承担起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及SOLAS公约有关无线电日志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九十五条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无线电人员的责任。下列事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应予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遇险及救助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如果可能,每天一次船位。
(四)无线电装置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第九十六条 无线电工作日志必须存放在经常通信操作的地点,并应能使:
(一)船长可以查阅。
(二)主管机关的任何授权官员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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