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第V章第19和20条,明确规定了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并在第18条,明确了高于公约标准,多配备出来的航行设备,也应满足公约本章第19和20条的要求。
下面是各总吨船舶应配备的航行设备说明(注意:很多设备是可以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的,但本文为了方便管理人员阅读和使用,只标明了船舶通常使用的设备,把“或其他装置”等字样略去),后一总吨等级的配备要求,是指除前一个或几个总吨等级应配备的设备以外,还应再配备的设备。
所有船
1、1台标准磁罗经,独立于任何电源,用于确定船舶首向并在主操舵位置,显示其读数;
2、1台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独立于任何电源,用于在水平360弧度范围内量取方位;
3、用于随时按真实值校正首向和方位的装置;
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用于计划和显示船舶预定航程的航线,以及标绘和监视整个航程的船位;电子海图ECDIS可视为满足纸质海图的要求;
5、如果使用电子海图ECDIS,则应保存纸质海图做为替代,或配备第二台ECDIS;
6、1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的接收机,适合于由自动设备在船舶整个预定航程内随时确定和更新船位;
7、1部电话,用于和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
8、1台雷达反射器,使用船舶能被其他航行船舶通过9GHz和3GHz雷达探测到(适用小于150总吨的船舶,且如果实际可行);
9、1套声响接收系统,使值班驾驶员能够听到声响信号并确定其方向(适用于完全封闭驾驶室,和主管机关的特别要求);
注:上述前7条,是我们常规船舶都应该配备的,第8、9两条,只适用于个别船舶。
150总吨以上
1、1台备用磁罗经(可与标准磁罗经进行互换),或其他装置(电罗经可以认为是备用磁罗经的替代),用于通过替换或双套设备,执行标准磁罗经的功能;
2、1套白昼信号灯,用于在白天或夜晚通过灯光进行联络,使用电源,但非唯一依靠船上电源供电。
3、驾驶台值班报警装置BNWAS。
300总吨以上
1、1台回声测深仪,用于测量和显示可用水深;
2、1台9GHz雷达,用于确定和显示雷达应答器、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借以助航和避碰;
3、1套电子标绘装置,用电子方式标绘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便确定碰撞危险;
4、对水计程仪,用于指示船舶相对于水的航速和航程;
5、1台经过适当校正的首向传送装置,用于传送首向信息以输入到雷达、电子标绘装置和AIS中;
6、1台自动识别系统AIS;
7、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
500总吨以上
1、1台电罗经,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确定和显示船舶首向,操舵人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电罗经应把首向信息传送到雷达、AIS和自动跟踪仪中;
2、1台电罗经首向复示器,或其他装置,用于将可视首向信息传送到应急操舵位置;
3、1台电罗经方位复视器,通过使用电罗经,在水平360弧度范围内量取方位;
4、舵、螺旋桨、推力、可变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用于确定和显示舵角、螺旋桨转速、推力和推力方向(即正倒车)、侧推器的推力和方向(如有时)、可变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模式(如有时),所有这些指示器,都应在指挥驾驶位置清晰可读;
5、1台自动跟踪仪,用于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
注:所有500总吨以上的船舶,任何1台设备的故障,不应降低船舶满足标准磁罗经、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和海图和航海出版物的能力。
3000总吨以上
1、1台3GHz或第2台9GHz雷达,在功能上应独立于第1台9GHz雷达;
2、第2台自动跟踪仪,在功能上应独立于第1台自动跟踪仪;
3、航行数据记录仪VDR,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可以使用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替代VDR。
1万总吨以上
1、1台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与对水计程仪相连,用于自动标绘至少20个其他目标的距离和方位,以确定碰撞危险和模拟试验性操纵;
2、1套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或其他装置,用于自动控制和保持首向和/或直航迹。
5万总吨以上
1、1台回转速率指示仪,或其他装置,用于确定和显示回转速率;
2、1台对地计程仪。
电子海图ECDIS
1、2012年7月1日以后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油船;对于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油船,需在2015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
2、2013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1万总吨以上的货船;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万总吨以上的货船,需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万总吨以上但低于5万总吨的货船,需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对于201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1万总吨以上但低于2万总吨的货船,需在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时安装。
3、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以上,但1万总吨以下的货船。
高于公约配备的设备
SOLAS公约第V章第18.7条明确规定:如果除第19条和20条要求的各项设备以外,船上还配有本组织已制定性能标准的设备,则这种设备应经过认可,且所达到的性能标准,应尽实际可能,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举个例子:一条2998总吨的船舶,配备1台9GHz雷达即满足公约要求。但如果该轮高于公约要求,自行安装配备了第2台9GHz雷达,那么这个第2台9GHz雷达,也应满足MSC.64(67)的要求:最小显示直径大于250mm,以及性能测试装置(Performance Monitor)等。
[最后编辑于 2017-04-20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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