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事局关于发布《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2023年3月17日
为适应广西北部湾发展需要,更好地保障船舶交通安全,广西海事局组织对《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广西北部湾VTS)是指为保障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广西海事局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是指由广西北部湾VTS L1和L2报告线分别围成的水域。在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内划定广西北部湾VTS区域(以下简称北部湾VTS区域),由北海、铁山港、涠洲岛、钦州、防城港VTS区域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四条 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北海、钦州、防城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通过广西北部湾VTS具体负责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五条 广西北部湾VTS在北部湾VTS区域内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和联合服务。
第六条 船舶在抵达广西北部湾VTS报告线时,应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船名(或呼号)、船位、航行计划和动态;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七条 船舶在北部湾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广西北部湾VTS服务指南有关要求,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驶入航道前,应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船名(或呼号)和位置;船舶需占用航道掉头、穿越航道或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事先应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九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立即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拟在港内锚地锚泊的船舶,应在进港前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拟锚泊锚地。船舶未能按计划靠泊、锚泊时要及时报告广西北部湾VTS。
第十条 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应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或拟靠泊位。船舶未能按计划离泊、起锚时要及时报告广西北部湾VTS。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提前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船舶动态: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三)救生、消防演习;
(四)供受油、过驳、防污染作业;
(五)打捞、***等水上水下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
第十四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和所引领船舶的动态,引航员决定拒绝、暂停或者停止引航应向广西北部湾VTS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做出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服从广西北部湾VTS的交通组织。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水域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路、航速和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七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锚泊,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抛锚时,应当立即向广西北部湾VTS报告。
第十八条 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登离船区域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十九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广西北部湾VTS必要时可提供下列服务:
(一)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救助、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
第二十条 广西北部湾VTS应当及时向船舶、水上设施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广西北部湾VTS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西北部湾VTS应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可请求广西北部湾VTS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一)船舶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二)大型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进出锚地;
(三)拖带船舶进出港;
(四)航行船舶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
(五)导致通航安全受到威胁和通航效率低下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广西北部湾VTS通信频道为:
(一)广西北部湾VTS L1报告线以内北部湾VTS区域以外水域工作频道为CH12频道;
(二)北海、铁山港、涠洲岛、防城港VTS区域工作频道为CH10频道。
(三)钦州VTS区域工作频道为CH09频道。
第二十三条 船舶与广西北部湾VTS通信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危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长和引航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广西北部湾VTS。
第二十七条 广西北部湾VTS报告线包含以下两条:
(一)L1报告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P1:21°31'09"N/109°39'16"E
P2:21°16'00"N/109°39'16"E
P3:21°16'00"N/108°16'30"E
P4:21°32'22"N/108°16'30"E
(二)L2报告线,以W点(21°02'02"N/109°06'43"E)为中心5海里为半径,方位270度〜360度组成的圆弧。
第二十八条 北部湾VTS区域由以下5个区域组成:
(一)北海VTS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B1:21°34'00"N/108°57'00"E
B2:21°20'00"N/108°57'00"E
B3:21°20'00"N/109°08'00"E
B4:21°24'30"N/109°08'00"E
(二)铁山港VTS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T1:21°26'40"N/109°32'00"E
T2:21°20'10"N/109°32'00"E
T3:21°20'10"N/109°39'00"E
T4:21°31'00"N/109°39'00"E
(三)涠洲岛VTS区域。以W点(21°02'02"N/109°06'43"E)为中心,5海里为半径,方位270度〜360度围成的扇形水域。
(四)钦州VTS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Q1:21°44'30"N/108°42,00"E
Q2:21°24'30"N/108°42,00"E
Q3:21°24'30"N/108°33,00"E
Q4:21°44'30"N/108°33,00"E
(五)防城港VTS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F1:21°34'50"N,108°19'00"E
F2:21°27'00"N,108°19'00"E
F3:21°27'00"N,108°27'00"E
F4:21°33'20"N,108°27'00"E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服务是指广西北部湾VTS为船舶,或者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助航服务是指提供及时有效的航行信息,以协助船舶做出航行决策,并监视其效果的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北部湾VTS区域内为防止出现危险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高船舶通航安全和效率而实施的服务。
联合服务是指为提高北部湾VTS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而采取的岸基相关机构的协调行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8日。原《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桂海指挥〔2015]223号)同时废止。
《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广西海事局发布了《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第3号公告),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简化船舶进出港流程,提高船舶进出港效率,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供有力支撑,为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将北海、钦州、防城港VTS整合为广西北部湾VTS。
(二)将北部湾海域5条VTS报告线调整为2条。
(三)调整北海、铁山港、涠洲岛、钦州、防城港VTS区域。
(三)新增北部湾VTS服务区。
(四)调整VHF频道。
此外,广西海事局同步印发《VTS服务指南(中国)(广西北部湾VTS)》,细化明确相关信息。
hsj1679886745324广西海事局关于发布《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pdf
hsj1679905812564《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解读.doc
[最后编辑于 2023-04-13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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