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
近几年,长江干统发生多起因泵舱渗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和封闭处所人员窒息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提高我局辖区液货船泵舱及封闭处所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泵舱设备的检查
(一)泵舱监测系统
鼓励载运易燃液体(指闪点≤60℃的油类货物和IBC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i”栏内注明为“No”的化学品,下同)的现有船舶(指2020年6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油船和2019年4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化学品船)为泵舱加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系统和舱底液位监测报警系统。
拟加装上述泵舱监测系统的船舶,应将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报送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岸安全检查
在我局辖区内从事卸货作业的液货船,应将泵舱及货泵检查作为船岸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船岸安全检查表》由码头方提供的,航运公司应自行留存其他有关记录备查。
2023年7月1日起,我局将把泵舱及泵舱监测设备检查作为常态化现场执法内容并加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核查力度。对于载运易燃液体但未安装泵舱监测系统的船舶,以及未按要求落实船岸检查制度的船舶,我局将实行到港必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码头(货主)单位。
二、加强封闭处所作业的检查
(一)定期开展演习
航运公司应指导所属船舶全面识别并建立船上封闭处所清单,按照进入封闭场所的操作须知,定期开展封闭处所作业演习并留存演习记录备查。
(二)配齐防护装备
航运公司应为船舶配齐封闭处所作业所需的测氧仪、隔绝式呼吸器、防爆手电筒、防爆对讲机等设备器材。
(三)报备和监控
船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应向岸基值班人员报备。建立有岸基监控系统的航运公司,岸基值班人员应监控船员的作业动态。
2023年7月1日起,我局将加强对船舶封闭处所作业所需设备器材及封闭处所作业记录的检查,发现未按规定配备人员防护装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入封闭处所作业的,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整改。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