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第6号 2023年3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河船舶试航工作,充分挖掘水域资源,缓解内河船舶试航水域紧缺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辖区实际情况,现公布长江江苏段内河船舶试航水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定以下水域为内河船舶试航水域:
序号 | 水道名称 | 水域范围 | 尺度(米) | 适用船舶 | 管理机构 |
1 | 仪征捷水道 | Y#1红浮至Y#4红浮北侧水域 | 长5900米,宽300米 | 船长150米以下内河船舶 | 扬州海事局 |
2 | 口岸直水道 | 落成洲右汊灯笼套水域 | 长3000米,宽300米 至450米 | 船长150米以下内河船舶 | 镇江海事局 |
3 | 泰兴水道 | 天星洲夹江水域 | 长4700米,宽200米 至250米 | 船长80米以下内河船舶 | 泰州海事局 |
4 | 通州沙西水道 | 五干河河口至七干河河口之间水域 | 长7500米,宽600米 | 船长150米以下内河船舶 | 张家港海事局 |
二、内河船舶在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后,可在上述水域开展以下试验:航行性能试验、主推进系统试验、废气锅炉试验、抛起锚试验、操舵装置试验、船体振动测量、轴系振动测量、噪声测量、信号设备试验、航行设备试验、无线电通信设备试验、电气设备试验、主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试验、集中控制与监视设备试验等。
三、除上述水域外,内河船舶原则上不得在长江江苏段内其他水域试航。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确需在其他水域试航的或需要在划定水域内超出适用船舶范围试航的,相关单位应向拟试航水域所在地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四、沿海航行40米及以下拖轮、交通艇等船舶在通航水域条件允许并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可参照内河船舶开展试航工作。
五、因航道调整、锚地建设、岸线开发利用、水深条件变化、安全管理等情况需要时,内河船舶试航水域将适时调整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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