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
目 录
序言
一般义务
第一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本权利和原则
第三条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第四条
实施和执行责任
第五条
规则以及守则A部分和B部分
第六条
与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
第七条
生效
第八条
退出
第九条
生效的影响
第十条
保存人职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三方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正案
第十四条
对守则的修正案
第十五条
作准语言
第十六条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标题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规则1.1最低年龄
规则1.2体检证书
规则1.3培训和资格
规则1.4招募和安置
标题2:就业条件
规则2.1海员就业协议
规则2.2工资
规则2.3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规则2.4休假权利
规则2.5遣返
规则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规则2.7配员水平
规则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规则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规则3.2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
规则4.2船东的责任
规则4.***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规则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规则4.5社会保障
标题5:遵守与执行
规则5.1船旗国责任
规则5.1.1一般原则
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规则5.1.6海上事故
规则5.2港口国责任
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规则5.3劳工提供责任
附录A5—Ⅰ
附录A5—Ⅱ
附录A5—Ⅲ
附录B5—Ⅰ国家声明样本
序 言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
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
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
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
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
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
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
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
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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