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危防〔2023〕5 号 2023 年 1 月 20 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推进货主(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减少船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事故风险,上海海事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
现将《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货主(码头)和船舶。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包括危险货物的装船和卸船;所称货主,指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所称码头,指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
外国籍船舶和开展供受油作业活动的油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主(码头)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企业实际积极建立高质量选船机制。
货主(码头)实施高质量选船机制,择优选出技术状况好、船员素质高、公司管理规范的船舶承运货物或者在码头装卸作业,降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
第四条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有效运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
第五条 上海海事局负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的统一管理;各分支海事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估分类
第六条 上海海事局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根据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分类。
第七条 船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包括:
(一)船舶基本信息(船龄、船型、船舶证书、配员情况、是否为协查船舶、是否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等);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情况;
(三)船舶被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情况;
(四)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船舶安全缺陷情况、船舶滞留情况等)。
第八条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经评估分为“A类”“B类”和“C类”三个等级。
船舶评估分类等级有效期限为自评估之日起一年。
上海海事局通过“选船信息平台”发布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日常监管情况评估分类结果。
第三章 选船机制
第九条 上海海事局鼓励和支持货主(码头)自主建立选船机制,择优选用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第十条 货主(码头)建立的选船机制应当包括下列制度和标准:
(一)航运公司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承运船舶的准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制度;
(三)航运公司准入评估标准;
(四)承运船舶准入评估标准。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准入评估标准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航运公司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资质情况;
(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设置情况;
(三)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船东对船员的责任险等参保情况。
第十二条 承运船舶准入评估标准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船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
(二)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机电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情况;
(三)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构造、设备和器材情况;
(四)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
(五)与载运的危险货物相关的船舶构造与设备情况。
第十三条 货主(码头)应组织专家在船舶检验、船舶运营管理、码头作业安全、运输作业监管等方面对建立的选船机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以按照选船机制开展选船。
第十四条 选船机制经评估后,货主(码头)应将以下材料报上海海事局:
(一)《货主(码头)选船管理信息登记表》(附表一);
(二)货主(码头)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四)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制度和标准;
(五)货主(码头)建立的选船机制已经评估通过的证明材料;
(六)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选船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可以在上海海事局“选船信息平台”登记选船结果,取得选船回执编号。
货主(码头)应当对其在“选船信息平台”登记的船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注销不再选用的船舶,每年更新一次选船回执编号。
第十六条 未建立选船机制的货主(码头),可以通过上海海事局“选船信息平台”查询船舶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获取选船回执编号。
货主(码头)应当择优选用海事日常监管情况较好的A类或B类船舶。
第十七条 货主(码头)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EDI申报手续时应填写选船回执编号。
第五章 等级调整
第十八条 经评估为C类的船舶,自评估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通过货主(码头)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评估救济: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滞留次数小于等于二次;且
(二)船舶行政处罚次数小于等于三次;且
(三)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且
(四)未被列为协查船舶;且
(五)未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第十九条 货主(码头)在需评估救济的船舶靠泊码头前三日内向上海海事局提出“评估救济”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评估救济/复核申请表》(附表二);
(二)货主(码头)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现场检查报告;
(四)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评估救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货主(码头)登记的船舶,由货主(码头)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危险货物适装和适运以及船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非货主(码头)登记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危险货物适装和适运以及船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船舶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下列严重缺陷的,其评估分类等级可以临时调整为B类:
(一)该安全缺陷可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或责令船舶离港的;
(二)该安全缺陷可导致立案调查的;
(三)该安全缺陷可导致停止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货主(码头)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评估复核:
(一)对评估分类等级有异议的;
(二)经评估为C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信息曾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货主(码头)在需评估复核的船舶靠泊码头前三日内向上海海事局提出“评估复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评估救济/复核申请表》(附表二);
(二)货主(码头)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现场检查报告(适用时);
(四)评估复核的证明材料;
(五)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评估复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船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实与实际相符的,由上海海事局调整船舶评估分类等级。
船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经现场检查后由上海海事局调整船舶评估分类等级。
第二十四条 船舶评估分类等级临时调整为B类的船舶,自调整评估分类等级之日起期满一年后,需重新评估,若评估分类等级仍为C类,一年内不可再次申请评估救济。
第二十五条 在船舶评估分类等级期限内被发现或被告知发生以下情形的,船舶评估分类等级将被直接降级为C类,并且不可申请评估救济,直至期限满一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
(二)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对于经评估救济船舶评估分类等级临时调整为B类的船舶,被直接降级为C类期满后一年内不可申请评估救济。
第六章 船舶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海事局对不同评估分类等级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分类等级为A类的船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优先享受海事管理机构开通的各种“绿色通道”便利;
(三)优先安排船舶疏港、使用锚地及其他交通组织情形;
(四)优先办理海事行政许可、报备、确认等事项;
(五)办理海事业务时享受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服务;
(六)优先推荐参评诚信公司、诚信船舶、诚信船长及其他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奖励;
(七)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分类等级为B类的船舶,在下列特殊时段或特殊情形时加强监管:
(一)高温季节;
(二)国家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三)开展海事专项整治活动期间。
第二十九条 对评估分类等级为 C 类的船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不接受网上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报备、确认等事项;
(三)办理海事业务时不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四)不得享受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政务服务便利举措和其他便利举措。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包括: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
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认定属于油类的其它散装液体物质;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它散装液化气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报告,指货主(码头)检查后出具的《货主(码头)现场检查报告》或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后出具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海事局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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