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的通告
通告第7号 2022年12月23日
为防范化解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船舶交通事故风险,缓解长江口A、B警戒区通航压力,提升整体通航效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对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的船舶交通流引导分流,通告如下:
一、南北向沿海过境船舶航行于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时,优先选用津广外航路(123°00′E经线的南北习惯航路)或者分流水域(122°45′E经线至122°50′E经线之间水域)航行。
二、如安全可行,航经长江口A、B警戒区的船舶,优先考虑下列航行建议,并听从VTS现场指挥:
(一)自长江口驶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C1通航分道于长江口A警戒区转向,或者使用分流水域、津广外航路转向驶入长江口A通航分道;
(二)自长江口深水航道驶往长江口,拟转向北上或者南下的船舶,沿长江口A通航分道向东行驶,使用分流水域或者津广外航路转向;
(三)自长江口驶入南槽航道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C3通航分道于长江口B警戒区转向,或者使用分流水域、津广外航路转向驶入长江口B通航分道;
(四)自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口,拟转向北上或者南下的船舶,沿长江口B通航分道向东行驶,使用分流水域或者津广外航路转向;拟转向南下的船舶也可以在长江口B警戒区转向。
三、船舶应当根据通航环境和水文气象条件,考虑渔船渔网分布、自身操纵性能、抗风能力等因素设计航线,服从VTS为确保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率所采取的现场交通组织措施,并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等有关规定。
四、船舶要根据航行计划、船舶吨位等合理选择锚地,进出锚地时,与周围船舶统一避让意图。船舶不得在分流水域内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航经九段沙警戒区至南槽航道大风浪进口引航作业区之间的船舶,要特别注意航道边界附近水域的水深变化情况。
六、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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