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锚泊船应规范显示号灯号型
1、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也可以仅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前锚灯和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2、100m>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3、L≥10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4、L<7m的船舶
只要不在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泊船号灯号型
(二)锚泊船应规范鸣放声号
1、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1)在航机动船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
(2)不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二长声。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及从事拖带的船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二短声。
(4)被拖船最后一艘,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三短声。
(5)锚泊船及搁浅船,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一短。
2、互见中的声号
(1)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2)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3)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4)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5)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6)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同意。
(7)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表示怀疑和警示让路船。
锚泊时应当做些什么?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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