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工程服务机构认可暂行办法
船海工字[1988]432号 1988年9月10日
1.1 为了保证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水下工程质量,从而保证与其有关的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 水下工程系指:利用潜水人员和潜水器对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部分结构进行安装、拆除、焊接、维修、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无损探伤和其他检测)等。
1.4 凡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承担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工程的国内机构,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本局颁发的《水下工程服务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
1.5 凡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承担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工程的外国机构,应申请本局对其参加工程的人员和设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才能从事相应的水下工程服务。
1.6 申请认可的机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从事1.3条所述的各种水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服务项目。本局将按不同情况,根据服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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