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宜昌VTS系统)的作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VTS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长江干线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0公里)至长江干线左岸陈家河与右岸巫石铺联线(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4.00公里)之间的水域。
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以及宜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队)在通过以下报告线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上行船舶为宜昌长江公路大桥;
(二)下行船舶为镇江阁与孝子岩联线;
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为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舶尺度、水线以上最大高度、实际吃水、始发港和目的港、船位、装载情况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船舶还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和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在VTS水域内始发;
(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系离泊和锚泊前后;
(三)在VTS水域内试航前。
第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VTS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有关航行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与周围船舶和设施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在VTS水域内靠泊的船舶,其尺度应符合有关靠泊尺度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和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的区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进入或者驶离作业水域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VTS中心应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者在指定水域停泊。
第十五条 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全力进行救助。
第四章 通信联系
第十六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
第十七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09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十八条 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09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者安全信息播发。
第十九条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报告,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五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VTS中心应在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恶劣气候时播发安全预警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航道、水文和气象等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VTS中心应船舶请求可为其提供助航服务:
(一)船舶航行困难时;
(二)气象条件恶劣时;
(三)船舶助航设施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者发出警告。
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 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四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提供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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