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荆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荆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荆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VTS水域设置船舶报告线。
(一)上行船舶报告线为马家嘴水道观音寺闸上沿与对岸垂直连线(长江中游里程约464公里处);
(二)下行船舶报告线为涴市水道陈家湾架空过江电缆(长江中游里程约496.3公里处)。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通过报告线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客(渡)船、客滚船和旅游船;
(二)危险品运输船舶、船队;
(三)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四)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始发港、目的港、装载情况、最大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VTS水域船舶还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动态:
(一)抛、起锚或靠、离泊等作业活动时;
(二)拟通过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的船舶;
(三)客、汽渡船首班开航及末班收渡时;
(四)试航、编解队作业前后;
(五)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航道、水文测量作业前后;
(六)主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在VTS水域内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三)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背离有关航行规则或本规定有关条款时。
第三章 通信联系
第八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应使用规定的频道进行通信联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方式通信联系。
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10频道为船舶与VTS中心联系频道。
VTS中心联系电话为071612395、07168277619。
第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10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十条 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10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安全信息播发。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上述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十二条 船舶与VTS中心之间的联系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语言应准确、简明、清晰。
第四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等规定以及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配备AIS船舶终端的船舶应按规定保持AIS船舶终端设备正常开启。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水域中航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与周围船舶、设施以及停泊区和作业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区锚泊。遇紧急情况需要锚泊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七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和活动,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在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水工作业等情况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的水域停泊。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发出警告或指令,相关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条 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进行救助。
第五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一条 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恶劣气候时,VTS中心通过甚高频06、10频道播发安全预警信息或安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提供相关的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航行通(警)告和其它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应船舶或相关单位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或协调救助行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VTS中心可提供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VTS水域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涉及船舶安全的决定权仍在船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VTS水域”指长江干线太平口水道北闸纪念碑与对岸连线(长江中游里程约489公里)至瓦口子水道#71-3郑江寺沿岸标与对岸连线(长江中游里程约468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交通效率,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可对本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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