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名称: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关于试行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的通告法规分类:通航管理发文字号:上海海事局通告2021年第11号
时效性:有效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1-12-22 00:00
上海海事局通告2021年第11号 2021年12月22日
为推行沪苏VTS覆盖水域船舶一体化交通组织,增进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发〔2017〕204号)《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交海规〔2021〕1号)《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吴淞VTS用户指南>和<上海海事局洋山VTS用户指南>的通知》(沪海指挥〔2019〕300号)和《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和<江苏VTS服务指南>的通告》(2018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试行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以下简称“一次性船位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次性船位报告”水域适用范围:上海海事局VTS覆盖区L1/L2/L3报告线至江苏海事局VTS覆盖区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之间的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二、“一次性船位报告”船舶适用范围:配备了AIS并正确显示的船长110米以上船舶,客船、试航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载运钢材货物船舶除外。
三、“一次性船位报告”的报告方式: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四、“一次性船位报告”的内容:船名、船舶类型、船位、动态及载货情况。
五、“一次性船位报告”报告要求:
(一)船舶航经L1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吴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二)船舶航经L2/L3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洋山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三)船舶航经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下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京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四)船舶由上述水域内始发且不航经就近报告线的,在始发港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当地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六、本通告中的“一次性船位报告”,不免除船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守听的义务;不免除船舶通过大桥、长江口深水航道等特殊水域时的相关船位报告义务。
七、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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