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东海事局实施《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批复
海船舶〔2011〕297号 2011年6月8日
广东海事局:
你局《关于广东海事局实施〈自航钻井平台最低配员表〉(试行)的请示》(粤海事船〔201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自6月8日起,按照《自航钻井平台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要求,对广东辖区登记的自航钻井平台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请你局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区内相关船舶登记机关和自航钻井平台所有人,并加强监督管理。当自航钻井平台及航行状况发生变化,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安全时,应不予减免配员或不予足额减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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