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浙江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浙江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等项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适任证书等级和职务:
(一)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
(二)未满100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
(三)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四)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驾机员。
第七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第八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担任驾机员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九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具备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培训的证明材料。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60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二条 持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驾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办。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三章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任职规定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可以在相应等级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小型海船上任职。
持有经签注“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100人的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员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任职。
依本办法取得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取得相应的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应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员,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100人的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签注:
(一)按本办法持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员适任证书,在其他种类的小型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6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二)按本办法通过驾驶员、轮机员或驾机员适任考试,在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9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持有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驾驶员、驾机员适任证书,以职务晋升形式申请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有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以职务晋升形式申请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免于在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见习。
(四)持有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或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在短程小型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短程小型客船适任限制。
(六)申请适用于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或驾机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小型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第四章 适任考试
第十七条 小型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具体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件2。
各科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适任考试大纲由浙江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本人照片。
(四)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及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内河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取得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对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一)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术证书;
(二)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五)的规定,其中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三)具备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短程小型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系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载客定额未满100人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二十七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考试,应按国家有关船员考试费征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30日由浙江海事局颁布的《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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