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粤海法规〔2014〕514号 2014年8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粤海事船员〔2010〕12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4年8月19日
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海船船员的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广东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广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小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培训、考试
第四条 开展小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第五条 初次申请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按规定完成驾驶员、轮机员或者驾机员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
小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大纲由广东海事局制定并公布(见附件1一)。
曾在军事船舶、渔船上任职的船员或者完成国家认可的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者,免除相应岗位适任培训,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或者驾机员的适任考试。
第六条 岗位适任培训分为岸上培训和船上培训,船上培训应当在完成岸上培训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评估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设置如下:
(一)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为航海学,操纵与避碰;评估项目为驾驶员评估。
(二)轮机员:理论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与船舶辅机,船舶管理;评估项目为轮机员评估。
(三)驾机员:理论考试科目为驾机常识,评估项目为驾机员评估。
第三章 适任证书签发及管理
第八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以下简称驾机员)。
船长、驾驶员、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值班水手职务;
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适用于值班机工职务。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 取得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小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见附件2二);
(四)完成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具备规定的海上任职/服务资历,并且任职/服务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小海船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三)《小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2二);
(四)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如需)
(七)《小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记录表》(附件3三);(如需)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如需)
(九)适任考试的成绩证明;(如需)
(十)表明其适任情况的其它证明。(如需)
第十一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任职的人员,通过小海船适任考试后,可按下列规定申请适任证书:
(一)曾任舰长或者船长的,可申请船长适任证书;
(二)曾任机电长或者轮机长的,可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曾任其他职务者,可相应申请驾驶员、轮机员或者驾机员适任证书。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递交原所属部队颁发的证书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以及在渔船服务期内相应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第十二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服务不少于2个月。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服务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24个月以上,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未满100总吨船舶的船长适任证书。
持有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24个月以上,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者,可直接申请换发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五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持有人若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的,下列情形视为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职务的任职资历:
(一)持有船长适任证书担任驾驶员、值班水手的;
(二)持有驾驶员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的;
(三)持有轮机长适任证书担任轮机员、值班机工的;
(四)持有轮机员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的;
(五)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完成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通过对应职务的评估项目抽考。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海船船员”,系指沿海航区未满100总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无舱室小海船”,系指船长20米及以下无舱室驾机合一的小海船。
第十九条 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使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格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粤海事船员〔201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小海船岗位适任培训、考试大纲
2. 小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3. 小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记录表(甲板部)
4. 小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记录表(轮机部)
《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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