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
公告第13号 2021年12月17日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升船舶跨区域登记效率,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现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船舶航线变更,需要在两个船籍港之间或本船籍港内申办的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以下简称“转籍检验”)等海船转籍业务。
二、实施机构
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以及相应的船舶检验机构。
三、服务举措
(一)海船转籍“不停航”。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可在转籍期间继续持有效的原船舶国籍证书和原船舶检验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规定的有效期。
(二)转籍登记“并跑申办”。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转籍登记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后,同步办理注销与登记业务。
(三)登记与检验“分离办理”。
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申请人可凭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登记机关申办短期船舶国籍证书。原船舶检验证书可继续有效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完成转籍检验前,船体标识及原船舶检验证书仅以船舶识别号作为唯一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完成转籍检验后,申请人凭补正材料换发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
四、相关事项
(一)“不停航办证”服务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可以依船舶转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不停航办证”服务。有关申请人须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转籍登记手续。具体申办要求详见《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指南》(见附件)。
(二)被“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为海事信用评价差或较差的公司和船舶,不适用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举措。
(三)转籍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船舶国籍证书失效或原船舶检验证书超过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且未获发新证书的,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
(四)对于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情形,船舶在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责任应在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签订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中予以明确,并由相关方承诺依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原船舶所有人可持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向原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转籍检验。
(六)船舶所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船舶登记机关将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并将失信行为记入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2年内限制其适用“不停航办证”服务举措。如因检验时间超出合理预期导致船舶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交船舶检验证书的,可以不作为失信行为,但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经相关船舶检验机构签署认可的书面情况说明。
(七)船舶转籍期间,因“不停航办证”暂不能通过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
特此公告。
[最后编辑于 2023-02-14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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