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4号 2021年8月9日
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服务航运企业,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
(一)承担国内航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申请向公司注册地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提出审核和发证申请,申请时可根据船舶靠泊计划等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接受审核。
(二)公司与开展审核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后,若由于天气、船期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接受审核的,可协商调整审核时间;若因故无法接受审核,可向开展审核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审核申请,同时报告发证机构。
二、船舶临时审核发证业务一日办结
(一)公司可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申请受理后,发证机构1个工作日内办结该项业务。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公司,若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不再需要提供有关证明,仅需提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和《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
1.公司所持“(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船种;
2.公司已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长及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6.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此前未连续两次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7.已与船舶委托方签订满足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开展代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仅适用代管船舶)。
(三)《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通过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通过各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海事政务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经公司签章,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由于公司不实承诺、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主体不能以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仍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办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告知承诺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重点跟踪船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主体外,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式申办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二)申请人应当随同申请材料一同递交告知承诺书,否则视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
(三)审核审批完成后,行政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已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将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其他事项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不公开。
(六)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事局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相关事项,现承诺船舶已建立了满足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持有符合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以下材料,愿意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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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所有信息其实、准确,自身能够满足受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适用)是否愿意公开本《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是 □否
承诺人: 受理部门: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受理专用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最后编辑于 2023-01-10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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