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
文号:2022年第六号 发布时间:2022-4-22
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保通保畅要求,现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船员培训工作
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的船员培训、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可按要求线上开展。线上培训仅适用于理论培训。
二、船员考试工作
(一)对船员考试报名所需的“相关培训证明”时限、船员适任考试补考时限、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补考时限,受疫情影响的暂不作要求,2020年1月20日前已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除外。
(二)船员适任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实操补考,因负责船员实操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三)已报名考试的船员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参加考试的,该次不计入考试次数。
三、船员证书申办
(一)已在船或计划上船的船员,持有的适任证书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3个月、培训合格证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1年,且因疫情防控影响未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或未能完成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的,参照《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容缺办理。船员所服务或计划服务船舶的航运公司或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特殊时期到期换证”形式申请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同时上传公司和船员本人的《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二)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督促、妥善安排船员尽快完成证书签发所要求的健康体检或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原则上,满足相关条件后,船员方可再次上船任职。对未遵守责任承诺的,负责签发相应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撤销、注销相应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公司和船员的诚信记录。
四、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认定
船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和改变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或职务资格,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或重新签发所需水上服务资历有时限要求的,受疫情影响相应延长其时限时长。例如,证书再有效要求5年内12个月水上服务资历,则时限计算为5年加上疫情防控期时间内有12个月水上服务资历。
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在2020年1月20日后过期且具有再有效所需水上服务资历的,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
五、船员培训机构、外派机构资质管理
受疫情防控影响,船员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许可证》《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海员外派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无法完成许可延续或体系换证审核的,可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具备开展审核条件后,应尽快完成相应资质延续、体系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应切实落实公司主体责任,加强船员岗前培训,妥善安排船员培训、考试、换证、体检及上下船等工作,关心关爱船员。
(二)航运公司、船舶、船员因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应持相关证书、文书和船舶检验证书、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等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督促指导辖区航运公司、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体检机构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确保航行安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我局将视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调整相关措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4月22日
[最后编辑于 2023-02-14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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