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退役军人参加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的通知
海船员〔2021〕1451号 2021年11月10日
各船员培训机构,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据船员培训、考试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就退役军人参加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条件
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役军人,可参加海船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及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退役军人可参加海船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及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以及内河一类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参加船员适任培训的退役军人应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二、培训和考试
参加三副、三管轮及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的退役军人应先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数学、物理、力学、英语(内河可免除英语)等基础知识学习;按照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根据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取得培训证明后,可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
持有三副、三管轮或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的退役军人,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退役军人船员适任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开展退役军人参加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建立健全专门工作制度,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校企合作等方式,配置和调动优质资源,有力保障退役军人船上见习和顺利就业。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相关规定参照航海类学生管理模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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