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质检卫联﹝2013﹞381号 2013年7月26日发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解决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重复体检问题,按照既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又提供便利、切实减轻船员经济负担的原则,现就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员健康体检机构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保健中心)为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各地保健中心须立即与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提交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开展船员健康体检业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各地保健中心作为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报备工作。
(二)国家海事局公布的船员职业健康鉴定体检机构(名单见国家海事局管理机构网站:http://www.msa.gov.cn)为具备从事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体检和发证机构。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须立即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提交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所列项目和体检标准开展船员健康体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各地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作为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体检和发证机构的报备工作。
二、关于船员健康证书签发
(一)各地保健中心和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在为船员一次体检后,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两个证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向报备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和保健中心提供各自的证书样本和打印软件供其使用。
(二)检验检疫机构须迅速通知各口岸,要求卫生检疫人员在实施查验时认可各地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为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合法有效;海事管理机构须尽快向社会发布报备的检验检疫系统各保健中心为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其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合法有效。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海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共同做好船员体检工作。
质检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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