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函〔20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关于加强邮轮乘务员海员外派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国内邮轮旅游市场的迅猛发展,许多国际邮轮公司积极开展中国业务,大量招收中国籍邮轮乘务员上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外派管理,保障外派海员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邮轮乘务员外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船员培训和考试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提升船员综合素质“五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相关培训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应将《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在课程确认时应确认上述培训内容,未经课程确认的不予开班;在考题中增加相应考试内容,从源头上强化学员遵规守法观念和权益保障意识,做好包括邮轮乘务员在内的学员培训教育;要求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报备、考试申请时,对邮轮乘务员培训学员进行备注。
二、加强海员外派法规宣贯
各直属海事局应对本辖区境外邮轮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或其代理机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机构加强相关法规宣贯工作,使其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船员管理等相关法规要求;派遣邮轮乘务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属于对外劳务和海员外派范畴,各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邮轮乘务员等海员外派业务。
三、加强海员外派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海员外派监督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研究有效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应加强船员管理“三基”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海员外派机构从事邮轮乘务员外派业务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海员外派机构按要求报备信息,对未报备或未如实报备的,应依法查处,在对外籍邮轮开展关于海事劳工条件方面的港口国监督时,要重点加强对船上中国籍船员的上船协议和外派公司资质查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法从事海员外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船员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规的要求进行查处,并将有关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海员外派信用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应重点核查持海员证出境入境的海员信息。对未经海员外派机构派遣上船工作的船员,第一次发现后,计入诚信记录,再次发现的,不给予网上办理有关事宜的便利;对于非法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机构,依法实施查处的同时,不再享受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业务网上办理便利服务。
202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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