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天津海事局辖区船员适任考试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一)社会船员考试: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在校学生及岗位适任培训学员的考试: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一)在校学生及岗位适任培训学员初考报名可由所在航海院校或船员培训机构统一报名。
(二)适任考试理论和评估分期报名。
(三)请相关单位及个人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csp.msa.gov.cn)进行相关业务申报。
(四)请初考者在考试资格审核通过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补考者需在网上报名申报时同时缴费。缴费成功后,在当期考试开考前5日内即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查询方式查询成绩。
(六)报名受理部门:天津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报名咨询电话:022-58870034转1。
三、其他事项
(一)各船员考试考点所在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实施工作。相关单位须根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详细的船员考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船员考试满足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自觉遵守属地及考点单位的疫情防控规定,落实相关防疫要求。
(二)报名者对所提供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上申报应确保提供的任职资历、岗位适任培训等情况属实,并确保申报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考试科目等信息准确无误。
(三)报名后要及时跟踪报名审核结果,因操作不符合要求导致申报不成功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四)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404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天津海事局辖区2023年上半年社会船员考试计划
附件2:
天津海事局辖区2023年上半年船员培训机构在校生及培训学员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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