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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
船平字[1987]437号 1987年10月1日
1.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工作的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均应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
1.1.3 凡属1.1.2规定的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申请本局进行技术监督检验,并取得本局签发的安全证书。对于本局承认的检验机构进行入级/鉴证检验的单点系泊装置,本局将对法定检验作适当简化,并可与入级/鉴证检验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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