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海发[2005]324号
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方式,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渡船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区县、乡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违规违章运营和非法渡运屡禁不止,渡口、渡船等设施不完善,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等。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整顿
针对当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力争通过两年的专项治理整顿,使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指导协调并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专项经费,认真组织好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订整治方案、步骤和措施,明确验收标准,认真抓好落实;当地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
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
各地区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可研究采取中央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力量,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和巡航。
六、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制订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交通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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