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海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及渔业主管厅(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
近年来,随着水上生产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日趋复杂,管理难度加大,各类水上安全事故,特别是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和渔业部门在应急救援、信息通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深入推进交通、渔业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针对性,保障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2009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与农业部签署了《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现将该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一步密切联系,互相支持,深化合作,形成水上安全管理合力。
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对水上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交通、渔业部门合作作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水上航行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与农业部在水上安全管理的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水上交通及人命安全保障水平,共同做好水上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本着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行动协调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各自职能,结合新形势下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的实际,经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双方协高,达成以下共识:
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明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为双方指定联系单位,负责联络和沟通协调工作。双方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制度,拟定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重大问题,部署开展合作事项。
二、完善海上搜救联动机制
双方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完善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业搜救机构和渔业辅助力量的作用,提高海难救助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水域功能规划沟通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在划定航路、禁航区和港外锚地等水域时,应征求渔业部门的意见。渔业部门在制订渔业水域规划时,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双方在组织修订航行、作业图时,应考虑船舶定线制、习惯航路和渔业作业区域等内容。
四、加强船舶和船员管理
双方加强船舶管理、船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相关证书证件信息通报和核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落实商船船员值班岗位的各项职责,将沿海渔船航行及作业特点等内容纳入到船员培训和考试中,提高船员在渔区航天行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渔业部门加强渔船船员航海常识和商船航行特点等内容的培训工作,提高渔民对航行、通信导航设备、锚泊值放、避碰、消防和救生等知识与技能,规范海上航行秩序,促进提升渔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海事调查处理
双方进一步加强通航作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水域适时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开展巡航检查,依据法律和各自职责处理违规违法行为,预防和减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商船和渔船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合作,做好信息通报核实等工作,共同开展肇事船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岸基及船舶安全装备建设
四、加强船舶和船员管理
双方加强船舶管理、船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相关证书证件信息通报和核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落实商船船员值班岗位的各项职责,将沿海渔船航行及作业特点等内容纳入到船员培训和考试中,提高船员在渔区航天行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渔业部门加强渔船船员航海常识和商船航行特点等内容的培训工作,提高渔民对航行、通信导航设备、锚泊值放、避碰、消防和救生等知识与技能,规范海上航行秩序,促进提升渔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海事调查处理
双方进一步加强通航作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水域适时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开展巡航检查,依据法律和各自职责处理违规违法行为,预防和减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商船和渔船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合作,做好信息通报核实等工作,共同开展肇事船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岸基及船舶安全装备建设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中国沿海AIS岸基台网,并向农业部无偿提供中国沿海AIS岸台信息,用于加强沿海渔船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参照相关的AIS国际标准和国内规范,加强合作,共同指导船舶安装AIS船台工作。加强航标建设、维护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航标建设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双方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发生的中国船舶被滞留事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相互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履行船旗国的法定职责,督促涉案船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其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维护我国船舶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和加强各级交通和渔业部门上的合作
积极推广合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共同推进各级交通(海事)和渔业部门的深入合作。
交通运输部 徐祖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农 业 部 牛盾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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