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航行国际航线商船须经交通部审核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字[1985]1270号1985年6月8日)
按照国务院1984年11月3 E1国发[1984]152号文关于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由交通部归口管理的规定,为对我国航行国际航线商船进行必要的管理,今后各船公司凡有新的船只投人国际海运。经营该船的船公司须事先报交通部审核。凡经审核同意的,交通部将发给批准文件。船检部门应根据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和船东的申请,按规定进行有关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航行证书。港监部门进行船舶登记时,应认真审查有关文件和证书,按规定核发国籍证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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