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1997]379号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7.06.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开放港口港务局、海监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使两地的航运交流更加持久、健康地向前发展,对香港与内地对外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香港与内地对外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仍然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办法,即经批准取得国际海运、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船舶以及批准经营该航线客货班轮运输的可继续经营香港与内地对外开放港口间的客货运输业务。
二、允许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经营香港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其中,从事该航线客货班轮运输仍须按《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报交通部批准。
三、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香港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今年7月1日以前外国籍船舶经营该航线客货运输已经获得交通部批准的,在今年年底以前要重新进行登记核准;在登记核准期间,可以继续经营该航线。对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要求新开辟该航线客货班轮运输的申请,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定后,再作处理。
四、关于1997年7月1日后经营香港与内地航线的船舶挂旗问题:1.在香港或内地注册的船公司的船舶进入内地或香港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进内地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和区旗,在内地注册的船舶进入香港港口时,船尾挂五星红旗。2.经交通部批准经营该航线的外国籍船舶,进入香港港口应在主桅上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区旗。
五、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航运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未颁布实施前,即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香港与内地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暂按照此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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