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交通部 交体法发[2003]322号2003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交通部原2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予以取消,另有一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部研究制定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一)和《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1项)管理措施》(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部正组织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对已公布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法规性文件,部也正组织进行修订或调整。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
二、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1项)管理措施(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节录)
序号 |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 审批项目的原执行部门 |
18 |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量体系的审核 | 实行质量控制管理 (专家审核与行政监管 相结合) |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规定,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并保证受到连续的控制,质量体系应接受指定机构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际海事组织。完成质量体系审核工作是缔约国履约和列入国际“白名单”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是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履行STCW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审核工作不能间断。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将由我局认可的审核机构(上海、天津、辽宁、山东、广东海事局)实施,审核结果通过我局汇总后报国 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对缔约国进行定期审核,如不符合要求,缔约国将被从“白名单”删去,我国商船将无法在国际上航行。该项管理事宜,不属于行政审批。 | 海事局 |
19 | 海员证申办单位、审 批机构的资质审批 | 备案审查制管理 | 海员证申办单位、审批机构的资质审批取消后,采取备案审查的方式。申办单位备案后,海事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海事局将不受理其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 | 海事局 |
20 |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的码头资质核准 | 会签管理 |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在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核准投入使用前,应当就码头对船舶安全靠泊条件、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条件是否符合安全和防污染的规定,会签海事管理机构。 | 海事局 |
21 |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 质审批 | 合并审批内容 |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取消后,其资质条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审批内容并入对潜水员潜水作业资格的审批项目中。 | 救捞局 |
22 |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 审批 | 备案审查制 | 为保证船员安全素质,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实行授权或认可制,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约规则l/7和A-Ⅵ的规定,报国际海事组织备案审查。鉴于全国船员培训机构在总量、地域分布上已基本满足了培训需要,目前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审批新的船员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已批准开展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照批准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培训规模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的管理要求和培训纲要、规范等开展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将继续加强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船员培训管理秩序和要求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其考试、评估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 海事局 |
附件一: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9项)第二批后续监管措施
序号 |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 审批项目的原执行部门 |
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要加强后续监管 | ||||
1 | 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 | 实施行业初步审查 | 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取消审批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批由国务院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初步审查,提出审批前的行业审查意见。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2 | 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 登记备案 | 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取消审批后,将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航运经营者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必须经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部实施登记备案,并凭交通部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到商务部等其他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交通部 |
3 | 外国籍船舶在港区 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 | 事前报备,现场监管 | 《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取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了《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加强作业期间现场监督管理。 | 海事局 |
4 |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审批 | 事后监督 |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取消审批后,将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消防、治安工作采取指导监督。 | 港航公安机关 |
5 |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 | 港口内部管理 |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取消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0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进入港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查等管理。 | 港航公安机关 |
6 |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 | 监督检查 |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取消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港口消防安全设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港航公安机关 |
7 |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 综合审批 | 企业内部管理 |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取消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船舶安全设施情况采取消防监督检查。 | 港航公安机关 |
8 |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 | 属地管理 |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取消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地方公安机关管理或由地方公安机关授权港航公安机关管理 | 港航公安机关 |
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不再行使管理职能 | ||||
9 | 利用国外***港口 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 件审定 | 无 | 无 | 交通部 |
附件二:
国务院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4项)第二批管理措施
序号 | 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方式 | 管理依据以及管理措施 | 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实施机构 | |
1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考试发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交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建立营运驾驶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科学管理。 3.机动车驾驶人员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向户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凭暂住证明向暂住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增加从业资格考试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 4.机动车驾驶员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持证人违章记录(累计记分)、信誉考核记录等进行审查。 | 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员的资格认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的资格认定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执行。 | |
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 | 考试发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委员主持召开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1.交通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工作规范和考试程序,规范教练员的考试工作。 2.申请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向当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对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关于教练员相关要求的,安排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资格考试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经考试合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 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3 |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专业打捞机构资质审定 | 资质评定 | 沿海专业打捞机构资质的审定改变管理方式后,将筹组打捞管理委员会进行资质评定。交通部将对《沿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交体法发[1999]13号)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打捞单位的市场准人机制和标准。打捞管理委员会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对打捞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年审、变更、晋升和取消工作,并向社会有关单位公布。 在打捞管理委员会成立前,资质的管理工作暂时由打捞单位及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 将筹组“打捞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在其成立之前由“打捞单位及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 |
4 | 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 | 考试、考核、评定 | 在《潜水条例》未出台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l999年第3号)进行修改,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参照修改后的《潜水员管理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试、考核和评定,同时申请筹组中国救捞潜水协会,将来由中国救捞潜水协会负责潜水行业管理工作。 | 将筹组“中国救捞潜水协会”进行管理,在其成立之前,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 | |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