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保险费应否列人船舶海损最高赔偿额之内的通知
(交通部 水监字[1985]159号1985年10月8日)
沿海各港务监督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长江航政局及各分局、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广东省航政局:
近来,我局不断收到一些来函,请示有关船舶保险费应否列入船舶海损最高赔偿额的问题,现就上述问题通知如下:
1959年交通部交海督于字[1959]第162号《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第四条关于海损的最高赔偿额.不应包括船舶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赔付给保险船舶本身的赔款。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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