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2]495号2002年10月24日)
长江干线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江苏、长江海事局,海事局上海、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
近年来,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发展迅速,为方便旅客和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对长江干线汽车渡船的安全管理,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凡载客定额超过l2人(包括车载乘员)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满足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检验要求。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建造的,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在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将由交通部另行规定)可允许在航行期间车上人员停留在车内,船舶的乘客定额数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8篇2.1.2.6条规定计算,并由船检部门签发乘客定额证书。船舶在航行期间不得超定额载客。
三、凡按上述规定允许在航行期间车载乘员停留在车内的现有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船上客车的布置要留有自客车车门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7m。车辆处所不得载运非车上人员。如船舶确需载运非车上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单独设置旅客处所。
四、鉴于长江干线一些汽车渡船水密舱壁不满足现行规范对客船的要求(包括水密舱壁不水密,以及A级航区客船水密舱壁上开门等问题),请有关船检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对所检验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逐船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除水密舱壁外,还包括船体结构、通风筒、空气管、信号灯、电缆等,对存在的问题由船东提出整改方案,经船舶检验部门确认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后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对船体或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内河汽车渡船,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按实际装载车辆情况进行强度复核。
五、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若载运危险品,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适装条件,并经原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危险品适装证书。内河汽车渡船在载运危险品时不得载运普通旅客,但长江干线汽车渡船每辆危险品车可允许三名司机(或押运人员)随车上船。
六、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按客船标准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于只需配备l台VHF无线电话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航行中应要求船员在海事部门指定的频道上保持连续值守。
七、长江干线汽车渡船上的救生衣和救生圈应严格按规范要求配备。救生衣的存放位置应便于取用,具体位置由有关船检部门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八、各有关船检机构要对所检验的长江干线现有汽车渡船进行摸底调查,和船公司一起研究这些船舶满足客船规范要求的整改方案,并将摸底调查结果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将根据各船检机构上报情况,研究规定整改的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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